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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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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市场与政府 “招投标中心”是两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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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市场与政府 “招投标中心”是两类市场
    2007年09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江西产权交易所总裁 任胜利

      

      近几年以来,少数地方政府筹建“招投标中心”,把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下属机构,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转让等一同由该招投标中心管理,而且提出省、设区市、县层层都要建立招投标中心,并规定企业国有产权都要进入招投标中心交易。但是,这些少数省市的做法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而且,不少设在招投标中心内部的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基本萎缩,形成名存实亡的产权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少数省市政府认为上述做法是在贯彻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笔者认为,这些地方政府建设招投标中心、防治腐败的初衷无疑是正确的。但把产权市场并入招投标中心,把资本市场性质的产权市场与政府公开办事场所混为一谈,混淆了两种不同事物的本质,其结果却使产权市场失去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不利于产权市场制度健全和完善,也不利于企业国有产权规范转让。

      

      产权交易市场与政府招投标中心有本质区别

      第一,交易标的物性质不同。产权市场交易标的物是资本品(严格说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债权等要素都属于产权交易的范畴)。招投标中心的交易品是各类行政特权(政府采购、政府工程的招标等)。正因为资本品与行政特权不同,产权市场的标的物具有追逐市场价值最大化的本质属性,而招投标中心让度的行政特权则是政府自身特性专有的、根本目标是体现社会公平。

      第二,交易主体地位不同。在产权市场中资本品的交易双方始终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出让方和受让方是平等的买卖关系。但在招投标中心里面,行政特权让度的双方却不是处于平等地位。因为行政特权的拥有者是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者,所以,在对众多竞标人的选择和确定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可以收回权利并中止招投标活动等),而竞标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第三,承担的职能不同。招投标中心让度的是行政特权,通过招投标等手段,中标人实际得到了一种排他性经济活动的资格(或准入、许可等),行政特权至此灭失。产权市场交易的是资本品。按照马克思《资本论》原理,买受人必须将其重新投入生产或经营领域之中,通过资本循环实现资本增值,才能实现其价值。否则资本损失或者重新配置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资本始终存在于市场之中并通过市场重组配置的力量转化循环。所以,招投标中心与产权市场应当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职能。在招投标中心里面,政府公开行政特权项目、选择中标人的过程,其职能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而产权市场的产权并购、股权转让等资本品的转让,交易机构提供场所和设施,其职能是维护公平交易、实现资本利益最大化。

      

      正确理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大政方针

      《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和各项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促进市场竞价机制的形成。”事实上,《实施纲要》是从“完善”方面推进产权市场制度体系建设,从而达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目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健全招投标制度专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而不是指产权交易市场的一种交易方式(在产权转让中有多种交易方式,而招标投标的方式仅仅是其中一种方式)。如果仅仅根据一种交易方式就提出把产权市场简单并入招投标中心,显然是对《实施纲要》本意的曲解。

      《实施纲要》提出对现有市场制度进行完善,实际上就是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之中,达到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总体要求。完善就不是重新建立一套新的制度,更不是用招投标制度取代现有产权市场制度。

      当前,在《实施纲要》指导下,在纪检监察机关大力支持和有效监督下,全国产权市场进入规范发展的新时期。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少数地方政府用招投标中心取代产权市场带来的不良后果,切实维护产权市场秩序,使产权市场在资本市场中得到进一步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