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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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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交易承担民事责任利于保护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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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交易承担民事责任利于保护投资者
    2007年09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漫画 刘道伟
      ⊙姜素芬

      

      据报道,根据今年新的文件精神,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范围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样可以在法院立案。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今年5月的表态相呼应。奚晓明指出,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这意味着投资者维权的大门进一步打开,将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已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的危害非常大,与一般民事欺诈侵权行为相比,内幕交易损害的人数往往较多,涉及面更广。更重要的是,它会影响到人们对资本市场的信任,对资本市场发展带来致命伤害。因此,世界各国都严厉打击这种行为。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内幕交易者一般都面临着三种后果: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三是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处罚的力度较弱,刑事责任则又比较重,违法犯罪行为不达到一定程度不足以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民事责任制度更受到重视。在国外,民事赔偿的金额远远超过通过内幕交易非法获取的收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产生足够强大的威慑力,使人们通过非法手段获益的冲动受到遏制。同时,有利于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救济,而这一点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所欠缺的。更重要的是,民事责任有利于提高民众维权的积极性,投资者通过维权依法追究内幕交易者的法律责任,可以产生出更强大的监督力度,等于在监管机构之外又形成了一个新的监督机制,这有利于强化监管,促使资本市场走向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

      在国外,内幕交易者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非常之重。以美国为例,上世纪80年代,美国华尔街发生了一起著名的内幕交易案。迈克尔·米尔肯、丹尼斯·列文、伊凡·博斯基等人连续多年在华尔街进行内幕交易活动,美国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丹尼斯·列文被判处2年监禁、支付1160万美元罚款;伊凡·博斯基支付1亿美元的罚金、并被判处3年监禁;迈克尔·米尔肯与丹尼斯·列文所在的公司则被判罚6亿美元。如此巨大的赔偿金额,对于遏制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

      但是,由于特定阶段的特殊原因,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处理长期悬空。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向全国法院发布通知,宣布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

      导致民事责任悬空的根源在于过去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没有民事赔偿责任。在认识到这些问题后,我国在新《证券法》中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增加了民事责任,这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将范围扩大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提供了立案依据,同时,也为广大投资者依法维护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将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