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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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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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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07年09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7年9月7日

      公告时间:2007年9月4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07 年7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上的《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大成优选

      2、交易代码:150002

      3、基金份额总额:4674305067.90份

      4、基金份额净值:1.170元(截止:2007 年8月31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676350289份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7年9月7日

      8、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7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7]190号文核准。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合同期限:5年

      4、基金募集时间:2007年7月23日至2007年7月25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和场外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主承销商中信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副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一般代销商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联合证券、安信证券(限原广东证券营业部)、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天一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中金公司、广发华福证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信泰证券、金元证券、江南证券、西部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财通证券等证券公司。

      (2)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净认购额为4,673,566,466.18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07年8月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银行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738,601.72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07年8月1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07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07]200号文予以书面确认,《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此日起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07年8月1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674,305,067.90份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7】14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7年9月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大成优选

      5、交易代码:15000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676350289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07年8月31日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如下:

      1、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6579户;平均每户持有场内基金份额55,217.87份。

      2、场内机构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216778542份,占场内基金份额总数的5.90%;场内个人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3459571747份,占场内基金份额总数的94.10%。

      3、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文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股权结构: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8%)、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总经理:于华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李宏伟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投资部、交易部、金融工程部、规划发展部、委托投资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客户服务中心和综合管理部;此外,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2007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景宏、基金景阳、基金景福及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3、基金经理

      刘明先生,38岁,经济学硕士。15年海内外证券市场投资经历,曾任厦门证券公司鷺江营业部总经理、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及香港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投资经理,2004年3月进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助理

      袁青先生,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秦立儒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2、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王永利先生,自2006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2003年11月起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自2006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副行长。1997年4月至2003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职。王先生出生于1964年4月,198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

      秦立儒先生,自2005年10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5年10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责人。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经理。2002年7月至2004年4月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1999年6月至2002年7月任香港中银集团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1997年9月至1999年6月任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香港中银集团)总经理;1995年11月至1997年9月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总经理,主管全球资金交易;1991年5月至1995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资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1987年10月至1991年5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处长、处长;1982年8月至1987年9月任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外汇部经理;1978年2月至1982年7月,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财会部、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卢森堡分行从事资金交易工作。秦先生出生于1955年5月,1978年毕业于北京外贸学院。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并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90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1人,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人员有10余人。

      截止到2007年3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兴安、同智优势成长、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指数、嘉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万家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管理2020、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金象保本增值、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基金等49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薛竞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等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1)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情况发生;

      (9)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议有关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的,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1)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在本条第2款第(8)项规定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情况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重大事项;在本条第2款第(9)项规定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征集持有人大会提案,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1、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2、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2次。

      (6)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净收益的60%。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90%。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会计年度满3个月但不足12个月的,视同1年;不满3个月的,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业绩报酬:

      a、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b、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或其他法定要求。

      c、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可提取业绩报酬的收益率。可提取业绩报酬的收益率不得低于6%,且需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和同期可比的全部基金份额加权平均净值增长率上浮5%二者中的最大值。

      d、每年提取的业绩报酬与当年提取的基金管理费总和不得超过期初基金资产净值平均值的5%。

      e、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2)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

      在同时满足以上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Delta×期初基金资产净值平均值×业绩报酬比率

      其中:

      Delta = 基金净值增长率-可提取业绩报酬的收益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初基金资产净值+当期收益分配)/期初基金资产净值。

      可提取业绩报酬的收益率 = max(6%,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同期可比的全部基金加权平均净值增长率+5%);同期可比的基金是指其基金合同已在当期业绩报酬对应时间区间之前生效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指数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增长率是指全部同期可比基金按照其当期资产净值加权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平均增长率;当期资产净值是指同期可比基金在提取业绩报酬对应时间区间的期初资产净值与期末资产净值的算术平均值。

      业绩报酬比率为10%。

      期初基金资产净值平均值= 期初前15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算术平均值。

      3)业绩报酬的提取方式及公告

      业绩报酬每年提取一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取前一年业绩报酬,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的,不得提取业绩报酬。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提取业绩报酬的至少15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登载提取业绩报酬的有关公告,披露提取业绩报酬的具体时间、方式和数量等信息。首次公告发布后,基金管理人还应发布提示性公告。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0-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可以为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到期且不再续期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存放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至上市交易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截至公告前2个工作日,即2007年8月31日本基金资产负债表(单位:元)如下: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07年8月31日,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