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及公司第三大股东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日前收到公司第三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执字第20-2号和鲁执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及(2007)鲁执字第20号《执行通知书》。
本公司于2001年7月23日上交所上市前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签有6420万元借款合同,因本公司不能如期归还原借款,2003年4月28日经协商与济南高新工行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42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为了支持和保护本公司的利益,公司第三大股东新恒基房地产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5月19日、2006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以下简称“济南高新工行”)
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房地产”)
济南高新工行就我公司及新恒基房地产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二、裁定结果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A股股票520万股,冻结期限一年。
2、冻结期间不得为其办理股权的转移、质押等手续,不得向其支付股息或红利。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执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新恒基房地产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霄云路支行开户的帐号为808911738908091001的存款4,062,093元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市黑虎泉路支行,帐号为835330011008。
三、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执字第20-2号和鲁执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及(2007)鲁执字第20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
证券简称: *ST金 泰 证券代码:600385 编号:临2007-033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2007年8月31日、9月3日、9月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跌幅限制,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07年7月6日召开的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详细内容已刊登在2007年7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se.com.cn)。上述相关事项待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和商务部核准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方可实施,故该方案的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关于近日有关媒体报道的我公司定向增发涉及的相关事项,我公司已书面询问大股东,在得到大股东的书面答复后,若相关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我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经询问公司控股股东,经征询公司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