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1层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文件于2007年8月23日分别以专人送达和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相关中介机构应邀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本次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以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投资以及修订《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益,并保证运用闲置资金进行短期投资活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同意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的额度内,根据资金计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投资活动。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可投资于下列投资品种:货币市场基金、中央银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国债(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进行国债回购)、一级市场申购新股。自有闲置资金在单一投资对象上的运作期限原则上控制在3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董事会授权上述短期投资额度的期限为董事会批准本事项之日起一年内。
公司利用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的额度内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投资,属于公司董事会权限,董事会审议批准之后即可施行。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投资应兼顾合法性、审慎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须严格按照《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和审批权限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新股申购发表了专项意见,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在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0%的额度内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新股申购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新股申购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土地储备制度》的议案。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