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行为将被认定为市场操纵
2007年09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封一)
《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大类内幕交易主体。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证券法第74条中有明确规定,该条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及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亲属也被包括在内,在此基础上,还包括参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或在内幕信息形成中起决定、批准等主要作用的人及其配偶、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亲属,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监、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有关人员,基于职务或者控制原因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则涵盖通过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违法所在机构关于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基于对两大类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一旦这两类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泄露该信息,则将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包括买卖证券获得的收益和规避的损失。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高管操纵公司信披进行内幕交易者,妨碍执行公务者,累犯者及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者,将被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