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意味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开始真正提上证监会的主要议事日程,也是证券监管部门职责的一个重要变化。
在上市公司的监管方面,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部门也一直在探索一条有效途径,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的规则和规章。尽管如此,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因素影响,一些上市公司还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规范、大股东行为缺乏有效制约、董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不重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回报等问题。尤其是在全流通的环境下,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模式、手段等已开始发生根本性变化,由以前上市公司虚构利润等虚假陈述方式为主,变化为以散布信息配合二级市场股价操纵、内幕交易为主。这在今年证监会查处的几起上市公司违法案件中充分地体现了出来。再从监管方式和手段来看,上述监管制度和手段大多仍停留在部门规章和监管政策层面,在执行效率上与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之间层级跨度过大,缺乏必要的衔接,等等。这也决定了对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必须加强。
有鉴于此,中国证监会向国务院报送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把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作为监管重点,以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并据此明确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监管中的角色和定位,即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促使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证监会的这一角色定位,应该说抓住了监管的实质。就现代证券市场的监管以及大多数国家的监管实践而言,其核心都是要求企业正确及时地披露信息。比如,美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针对于信息披露,不大涉及公司治理,更勿论公司内部经营和管理。新加坡股票交易所对企业监管最重要的措施也是信息披露。虽然中国的情况与这些发达国家不一样,他们是以发达和完善的市场、司法、媒体和较高的社会诚信为基础的,而中国是一个正在走向法制和正在建设市场经济的国家,市场、司法等尚不能有效分担对董事和高管的监督及制约,此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可能还会无奈地不时介入到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事务。
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确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实际上也提出了一个政府监管的权力边界问题。公司治理特别是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是属于企业自律范围内的事情,严格说来,监管部门是无权对企业自律的事情进行监督的,但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各方面还不规范,尤其是企业的治理结构比较混乱,监管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去引导企业走向规范。尽管如此,监管部门也不能以监管之名去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否则,就是在滥用监管的权力。但信息披露不一样,强制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系,必须要做好。换言之,监管部门只要把好了企业信息披露的关,至于这家公司是否值得投资,公司的股价是涨还是跌,就由市场和投资者自己来判断了。所以,我们在强调证券监管部门负有企业监管重要之责的同时,须避免监管部门的行为深入到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
在这方面,上述条例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对重大信息首次披露的时点以及对尚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的披露也作了要求,此外,还规定通过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投资者也有披露义务,等等,是非常必要的。但仅有此还不够,证券监管部门还要关注对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构成重大影响的各类信息,把上市公司股价变动形成的信息披露纳入监管范围,对股价异动加强市场监控。特别是,在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基础上,要引入公平披露的理念。也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保证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的权利,这样,中小投资者才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分享国民经济增长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