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应收账款质押
登记办法征求意见
2007年09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苗燕
为了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维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央行日前起草完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办法规定,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办法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以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登记机构提供登记和查询服务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登记机构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办法规定,央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央行对登记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央行称,办法拟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意见可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在9月20日之前反馈回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