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南京东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商城”)在2007年3月29日分别收到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国税稽处(2007)013500200600163号、宁国税稽处(2007)0135000405230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见本公司2007年4月2日“重大事项公告”),于2007年5月28日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07年8月28日,公司及东方商城收到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宁国税复决字(2007)第1号、宁国税复决字(2007)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理决定(见本公司2007年8月29日“重大事项公告”)。
2007年9月10日,本公司及东方商城分别对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公司及东方商城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被告2007年3月29日作出的宁国税稽处(2007)01350020060016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宁国税稽处(2007)0135000405230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有误,请求依法撤销。
本税案发生后,本公司及东方商城依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国税稽处(2007)013500200600163号、宁国税稽处(2007)0135000405230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调整了2006年各项经济指标并对以前年度相关指标作了追溯调整。本两行政诉状对本公司与东方商城2007年及以后年度损益不会产生新的负面影响,对2006年、2005年等以前年度相关指标的影响及对本公司与东方商城现金流的影响视判决结果而定。
公司将继续采取积极态度依法行使各项权利,努力挽回部分经济损失。
至公告日,本公司已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支付增值税款及滞纳金4782万元、东方商城已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支付增值税款及滞纳金3903万元。
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