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账户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公告如下:
一、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尚未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的客户,应尽快携带有效证件前往您在本公司的开户营业部办理第三方存管相关手续,并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满一个月后仍未办理签约手续的客户,本公司将限制资金“证券转银行”。
二、凡未按本公司以前多次公告要求前往开户营业部办理第三方存管规范账户手续的客户,请尽快携带有效证件前往开户营业部完成第三方存管账户规范手续。
三、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合格账户是指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符合账户相关规定的账户。不符合上述合格账户条件的账户即为不合格账户。
对于未办理第三方存管相关手续并进行规范的不合格账户,本公司将根据监管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2007年12月1日起,本公司将对不合格账户采取限制证券买入、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资金存取等措施;
2、2007年12月1日起,本公司将不合格账户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安排采取“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处理。若客户欲主张已另库存放账户资产或申请启用该账户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由客户本人凭有效的法律文书分别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或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办理。
四、客户办理账户规范及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所需携带的证件如下:
1、自然人客户凭本人合法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沪深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相应银行的借记卡。
2、法人客户凭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将通过各种渠道向客户传达本公告内容,若客户未按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六、证券监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客户可登陆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公司公告的相关内容,均已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cjsc.com.cn)、长网网站(http://www.95579.com)“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栏目中,敬请浏览阅读。客户还可通过开户营业部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4008-888-999咨询。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