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9月12日在天津港业务楼第六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746,816,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于汝民先生授权董事李全勇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设立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746,816,739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拟设立的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746,816,739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设立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及出售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746,816,739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出席会议董事、监事签名的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载有经办律师签名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