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陕西精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精高”)、陕西赛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赛林”)于2003年6月16日签订了《出资额(股权)暂时转让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书》,约定以股权质押的方式,由本公司向陕西精高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资金利息按月以8.33%。计收(详见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上述借款到期后,陕西精高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经我公司多次催收后,我公司与陕西精高又于2005年6月28日签订了《归还借款合同书》,约定还本付息日为2005年8月30日之前。但截止目前,陕西精高仍未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
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于2007年8月6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精高依法归还上述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截止2007年6月9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7,830,200.00元,以及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编号:2007—037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9月12日在成都市中新街49号锦贸大厦1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3人,董事占堆先生、陈金瑞先生委托董事长陈达彬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周强林先生委托独立董事刘锦超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公司与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刘峙宏(以下简称“戊方”)签订的“关于确保履行《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给付义务的《补充协议》”。
上述《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按照下列时间和金额向本公司履行给付义务:
1、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丙方向本公司给付人民币1,000万元。
2、2007年12月25日前,丙方向本公司给付人民币3,000万元。
3、2008年6月30日前,丙方向本公司给付人民币4,250万元。
4、2008年12月25日前,丙方向本公司给付人民币4,250万元。
5、2009年4月20日前,丙方将应给付的投资和优先固定收益余款向本公司一次性全部付清。
6、丙方如不能按约定时间和金额向本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每逾期一天,按照实际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本公司给付滞纳金。
7、为确保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回投资款和优先固定收益,丙、丁、戊三方自愿用其合法所有、位于高升桥路9号的“达义?罗浮广场”第二层中的2201.72㎡和第三、四、五层的商业用房10612.7㎡合计12814.64m2(价值约人民币178,256,160元),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提供担保。
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将上述担保物以商品房预售的方式在房管局备案。在丙方尚未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之前,如丙方销售提供担保的任一房产,其销售房产的所得,保证全部用于向本公司履行给付义务。
在丙方尚未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之前,如丙方使用提供担保的任一房产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丙方所借贷的资金扣除应归还的原项目贷款4000万元后,其余资金保证全部用于向本公司履行给付义务。
丁方自愿用其合法所有、位于高升桥路9号的“达义?罗浮广场”的负一层商业用房8,923.39m2、第二层商业用房1787.45㎡(价值约人民币103,561,220元),为丙方履行给付义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为止。在丙方尚未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之前,如丁方销售提供担保的房产,其销售房产的所得,保证全部用于丙方向本公司履行给付义务。
戊方作为丙、丁方的实际控制人,除丙、丁方已用其合法拥有的资产为丙方履行给付义务提供担保外,戊方自愿用其个人合法享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对外投资及其收益)为丙方履行给付义务提供担保。
8、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担保物预售备案登记后,乙方不再按照原《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本公司、乙、丙三方原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则自动终止履行。
9、该《补充协议》需经本公司和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法人印章及戊方签字,在本协议约定的担保物进行预售备案登记,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目前,合同签约方已经完成了对上述协议约定的担保物的预售备案登记,合同签约备案号为:676501、676517、676529、676550、676573、676591、676607、676629。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补充协议》的签署,是为了贯彻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藏证监函【2007】20号、42号《监管函》的精神,进一步落实了相关协议涉及的公司1.5亿元债权的具体还款时间和金额,同时还明确了担保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本公司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会议时间:2007年9月28日上午10:00
会议地点:成都市中新街49号锦贸大厦18层
审议议题:关于确保履行《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给付义务的《补充协议》
出席会议人员: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凡是在2007年9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3、登记时间:2007年9月26日全天;
联系电话:(028)86653915 传真:(028)86660740
邮编:610016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13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公司(本人)出席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事项:审议“关于确保履行《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给付义务的《补充协议》”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