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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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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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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19版:信息披露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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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07年09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董事刘永进,因公出差

      董事徐祗祥,委托侯琦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周燕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永森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崔建胜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北京北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被拍卖后,其业务范围不再纳入公司,致使公司主营业务及结构发生变化。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北京北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被拍卖后,公司主营业务及结构发生变化,致使公司利润构成发生较大变化。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的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中磊审字(2007)第1083号审计报告中对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高科)的子公司沈阳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用)、沈阳公用控股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发展)的应收帐款的管理事宜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审计意见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揭示了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公司董事会说明如下:

      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第一、二项涉及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大高科之子公司沈阳公用和沈发展。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出售北大高科股权的议案》,公司决定继续出售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大高科的全部股权,在出售北大高科股权的工作完成后,沈阳公用和沈发展部分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的问题,也将随之解决,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同时,对于沈阳公用、沈发展和本公司部分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的问题,公司管理层已经责成沈阳公用、沈发展及本公司管理层采取以下措施:(1)各公司成立专门清理班子,责任到人,详细核实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和债务单位;(2)组织专门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催收公司欠款,加大力度减少被占用的资金。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1,000万元,余额-18,484.75万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2004年6月23日和2004年9月3日,山东巨力分别从潍坊建行办理银行贷款两笔,合计4000万元人民币,我公司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由于山东巨力未能偿还借款,潍坊建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巨力偿还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我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本公司于2007年2月1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潍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巨力清偿原告潍坊建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被告山东巨力清偿原告潍坊建行利息1687856.75元(计算至2005年10月21日,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另行计算);被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0010元,诉讼保全费200520元,共计41053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2、2004年4月28日和2004年11月22日,山东巨力分别从潍坊中行办理银行贷款两笔,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我公司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由于山东巨力未能偿还借款,潍坊中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巨力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我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本公司于2007年2月17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7)潍执行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007)潍执行字第29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要求如下: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到期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如不能按期履行全部义务,应在2007年2月25日前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如下: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份12000万元和持有的北京青鸟华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1600万元。

      本公司于2007年6月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7)潍执行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北宫东街以南,潍县中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106775平方米,土地证号潍国用(2002)字第E038号,房产16532平方米。

      3、2003年9月23日,我公司从潍坊工行办理银行贷款一笔,金额2950000美元,山东巨力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潍坊工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欠息154767.84美元,折人民币1256993.45元,山东巨力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公司于2007年2月17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潍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如下:被告本公司偿还潍坊工行2003年营外流字0004号外汇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154767.45美元,按当前汇率(卖出价8.1218)折人民币共计1256993.45元(主牌至2005年8月20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山东巨力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580元由本公司承担。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燕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永森     会计机构负责人:崔建胜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燕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永森     会计机构负责人:崔建胜

      合并利润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燕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永森     会计机构负责人:崔建胜

      母公司利润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燕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永森     会计机构负责人:崔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