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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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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版:时事·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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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提示性公告
    2007年09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28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已经刊登在2007年9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本次发行将于2007年9月14日(星期五)进行,现将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作如下提示:

      一、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总额为170,000万元,每张公司债券面值100元,共发行1,700万张,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债券期限为6年。每张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购人可以获得发行人无偿派发的5.63份认股权证,不足1份权证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份权证的认购数量,按所有投资者获配的权证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投资者,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份,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本次发行向全体原股东全额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采取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发行前已承诺行使优先认购权,最少认购3亿元,其放弃认购的部分将用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配售发行。

      本次发行的中信国安分离交易可转债(含债券及权证)不设持有期限制。

      二、原股东优先配售

      (一)配售对象

      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2007年9月13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全体股东。

      (二)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分离交易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信国安”股份数乘以2.17元,再按100元1张转换成张数,不足1张债券的部分按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债券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A股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优先配售部分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每个申购单位所需资金100元。发行人现有总股本为779,999,989股,最多可优先配售可分离债的金额为169,259.99万元(即16,925,999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总额的99.56%。(由于不足1张债券的部分按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该数量可能有差异)。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发行前已承诺行使优先认购权,最少认购3亿元,其放弃认购的部分将用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配售。

      (三)重要日期

      申购缴款日:2007年9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四)原股东优先认购办法

      1、原股东中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代码为“080839”,认购名称为“国安配债”;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部分通过网下认购的方式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

      2、发行人原股东优先认购根据《发行公告》的发行价格和符合《发行公告》规定的认购数量,交足认购款进行认购委托。

      3、若原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报量认购中信国安分离交易可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股东证券账户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认购中信国安分离交易可转债。

      4、原股东持有的“中信国安”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优先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五)认购程序

      1、投资者应于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所持有的中信国安股份数量,确认其可优先认购总额。

      2、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方可接受委托。

      4、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六)原股东参与网下申购办法

      原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除可参加优先认购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剩余部分中信国安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申购。

      三、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配售

      (一)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数量为原股东优先认购后的剩余部分。发行人控股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承诺行使优先认购权,最少认购3亿元,其放弃认购的部分将用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配售。

      (三)发行及配售方式

      机构投资者在2007年9月14日(T日)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利率簿记区间及申购数量进行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所收到的申购订单、投资者资料及申购定金的情况,进行簿记建档,统计合规订单的数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网下簿记建档情况,确定本次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并根据优先配售情况确定网下的最终发行数量。

      票面利率与网下发行数量确定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如下原则对所有有效订单进行配售(有效订单指在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仍有申购金额的合规订单)。

      1、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发售;

      2、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即出现了超额申购的情况)时,保荐人(主承销商)计算网下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总量),每一有效申购订单将根据该有效订单的有效申购金额与网下配售比例之积获得配售。实际配售量按10张(1,000元)取整。

      (四)申购办法

      1、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10,000张)的必须是50万元(5,000张)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17,000,000张。

      2、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按本方案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简称“申购订单”),并准备相关资料。

      3、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最大申购金额的20%。

      (五)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T日)前办理开户手续。

      2、填制申购订单

      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从发行公告中所列示的网站下载申购订单,并按要求正确填写。

      填写申购订单时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区间范围内填写申购利率;

      (2)每一份申购订单最多可填写5个申购利率;

      (3)填写申购利率时精确到0.01%;

      (4)申购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每个申购利率上的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并为50万元(5,000张)的整数倍;

      (6)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总金额,是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申购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投资需求。

      3、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网下申购订单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10-66568226、66568227、66568748、66568106。

      每一投资者在网下申购期间内只能提出一份网下申购订单。如投资者提出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申购订单,则以最先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设置的簿记建档系统的申购订单为合规申购订单,其余的申购订单均被视为不合规申购订单。

      投资者须于2007年9月14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1)《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3)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订单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4、缴纳定金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对应于其最大申购金额的20%作为申购定金。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07年9月14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07年9月14日(T日)17:00时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款时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和“国安转债款”字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定金或缴纳的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户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91060153400000042

      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310100000028

      汇入行同城票据交换号:598

      汇入行联行行号:310100000028

      收款人开户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企大厦A座

      汇入行地点:北京市

      收款人开户行联系人:邱燕、江波

      收款人开户行电话:010-88091847、88091845

      收款人开户行传真:010-88091841

      5、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1)2007年9月19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网下申购情况、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获配售投资者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时间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及缴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要求及时补缴申购款。

      (2)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7年9月19日(T+3)17: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在划款时应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和“国安转债款”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07年9月19日(T+3)17:00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债券将由承销团包销。

      四、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五、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国安大厦五层

      联系人:宣燕敏、邵其军

      电话:010-65008037、65067443

      传真:010-65061482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联系人:夏中轩、刘锦全、刘继东、张建刚、温军婴、袁媛、吴占宇、赵博

      电话:010-66568070、66568443、66568770

      传真:010-66568226、66568227、66568748、66568106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