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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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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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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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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规范 金融机构货币交易程序
    2007年09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苗燕

      

      为更好地规范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业务和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提高货币经纪和交易的运作效率,银监会日前印发了《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

      《指引》规范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纪商,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货币经纪公司;一类是交易商,指经我国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有资格以自有或代理的资金账户从事金融机构间交易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指引》规范的业务行为也有两类,一类是经纪行为,一类是交易行为,既规范交易商通过经纪商进行的交易行为,也规范交易商间直接进行的交易行为。

      《指引》共分为七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般准则、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交易程序与要求、结算及经纪佣金、交易纠纷的解决,以及总则和附则。

      《指引》就交易程序特别进行了明确。要求经纪商和交易商通常报价应为实盘,即一旦交易商报价被对方接受或要求提供对方名字,则被视为接受所报价格,通常应达成该笔交易。该报价应以市场通行的数量标准为单位。报价如为虚盘,即仅为意向性,应予特别明示。

      此外,交易达成前,交易商应明确影响实盘有效性的各项条件,如附有授信条件等其他交易要求的实盘。如交易商出现完成交易受到其他因素制约时,则应在交易前且交易各方的名字尚未披露前,告知经纪商和潜在的交易对手。

      当交易商报出实盘价,若交易对手的身份可接受,则应按该价格以可交易数量进行交易。且报出实盘价的交易商可指明实盘报价有效时间。否则,该报价在被交易商主动取消前均视为当日有效。

      如果交易商报价是授信约束下实盘价,只要经纪商报出的名字在交易商事先设定的授信名单内,交易商就应以该价格与其对手方成交。如出现特定对手的交易数量已超过交易商对其授信额度的情况时,交易商可拒绝该项交易。如果报价是虚盘或需要对交易要素进行逐项商议,一旦各项条款被双方无条件接受,交易商应以所报价格成交。经纪商和交易商可以设定一个可参与交易的机构范围,使交易商的报价对于该范围机构在授信额度内均是实盘价。

      业内人士认为,《指引》的有效实施,将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的管理法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