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概况
(一)、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条公司”)诉被告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安公司”),请求租赁合同终止及支付所欠租金。
(二)、代安公司诉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毛”)、伊条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土发中心”),请求三被告间2006年12月29日签订的《上海市杨浦区工业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无效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有关诉讼案的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
(一)、伊条公司诉代安公司
原告方: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事由:2001年12月5日伊条公司与代安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伊条公司将上海市杨树浦路1038号沿街房屋及附属建筑租赁给代安公司使用,代安公司自2006年12月起停止支付租金和水电费,该行为违反约定并构成合同自然终止的条件,伊条公司要求代安公司返还租赁房屋,并支付所欠租金679,999.60元。
判决情况:2007年8月31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杨民三(民)初字第481号判决:
1、解除原告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被告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原告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的租金人民币679,999.60元。
3、被告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原告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37,500元的诉讼,不予支持。
(二)、代安公司诉上海三毛、伊条公司、土发中心
原告方: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被告一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
事由:2007年1月4日上海三毛发布“关于出让杨树浦路1056号土地使用权的公告”。近期代安公司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认为上述房地产的权利人,原告和“被告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应为有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原告对上述地产有优先购买权。而三被告在签订收购合同之前从未告知或征询过原告关于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而该收购合同虽名为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实际应为房地产转让合同,故三被告间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间2006年12月29日签订的《上海市杨浦区工业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无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情况:法院正在审理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
诉讼一:法院已判决解除原告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原告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的租金人民币679,999.60元,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诉讼二:本公司与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转让合同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行为,该行为是按照国家对国有土地收购政策的相关规定而实施的,预计该诉讼不会改变《上海市杨浦区工业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有效性,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但如果,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与上述预计相反的话,将对公司今年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以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诉状申请书;
2.诉讼受理通知书;
3、法院判决书;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