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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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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商业贿赂不能只靠企业自律
    2007年09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漫画 刘道伟
      ⊙陈予军

      

      为了加强企业自律、规范药品推广行为,37家国际大型药品企业在京签署了《药品推广行为准则》,规定:企业不能向医生提供现金或现金替代物,且不能提供用于个人目的的礼品。

      西门子“贿赂门”尚未完结,家乐福“贿赂门”案又曝出,这些典型案例再次引发人们对商业贿赂的担忧。在这种情况下,37家国际大型药品企业签署《药品推广行为准则》,显示出企业抵制商业贿赂的意愿。但是,对于这种自律的作用不可高估,说得再清楚一点,它仅仅是企业的一种意愿而已,除了象征意义并无太多实际意义。

      事实上,37家国际大型药品企业在行为准则中本来就给自己留有余地:在元旦、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日期间,企业可以偶尔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赠送少量风俗礼品,价值每人不得超过人民币200元。在推广活动中,企业可以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提供与医疗专业相关的小物品,每件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

      据笔者所知,即使价值仅200元的小礼品,倘若是向个人赠送,在美国也可能因涉嫌商业贿赂而被调查。更何况,所谓200元的小礼品还有一个估值漏洞。在已往暴露出来的商业贿赂案中,行贿者将所购买的上万元商品以一、二百元的价格就“出售”给受贿者并不罕见。也就是说,200元的限额根本无法阻止商业贿赂的发生。

      商业贿赂主要包含两方面的行为:一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一定不正当好处;二是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处的有利地位,不正当地收受经营者给予的好处。对照之下,就不难发现我国医疗领域之所以成为我国商业贿赂高发区的根本原因。

      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规则未能真正得到遵守,“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游戏规则被“关系”所取代,一些掌握着权力的人通过赋予相关企业交易机会,从中牟取不当得利。对企业而言,谁能换取负责采购药品的医务人员的支持,谁就能获取交易机会,由于交易机会是有限的、操作过程是不公开的,企业之间私下就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而这种竞争并非是以价格和质量为核心的公平竞争,法制不健全的结果实际上使这种竞争在某种程度上演化成了腐败的竞争。企业通过行贿获取“准入”资格。

      显然,倘若这些根本性因素不改变,企业的自律根本无济于事。

      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所造成的危害极大。一方面,相关企业或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直接对广大患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伤害。另一方面,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和提成,抬高药价或滥用药品,加重患者经济负担,加剧了腐败的蔓延,并且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完善和健全法律,以更严厉的处罚加大行贿受贿者的成本。但恰恰在这方面,我国法律惩处力度过于疲软。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则对我国与美国的“商业贿赂”做了一个比较:在美国,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那么在处罚商业贿赂时,经济处罚可能高达100分;在中国,如果商业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接受的经济处罚可能只有1分。目前中国的经济处罚与美国相差100倍。如果采用美国的超过利润10倍或者更高的经济处罚措施,将对中国的行贿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力。

      因此,对企业自律准则的作用不能高估。加大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加倍提高其违法成本,是打击、遏制商业贿赂的惟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