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绍兴县精工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签订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日前收到控股子公司绍兴县精工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所”)与嘉兴嘉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晶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在浙江省桐乡市签订的《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销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现将该合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的相关内容
1、合同当事人介绍
嘉兴嘉晶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法定代表人:杨建松,注册资本578万美元,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住所:桐乡经济开发区,主要从事太阳能级、半导体级单晶硅片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开发。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交易标的及交货日期安排
本合同的交易标的为研究所在2008年3月至9月期间分二批向嘉晶公司提供的9台套JJL240型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又称太阳能多晶硅结晶炉)及其辅助设备。其中,第一期2台,2008年3月交货;第二期7台,在第一期设备测试合格后继续执行,2008年7-9月交货。
3、交易金额
本合同总价款3,345万元,其中第一期为750万元,第二期为2,595万元。
4、交易生效条件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合同将分二期执行,第一期合同执行,若设备测试合格后,由于买方原因未继续执行第二期合同,履约保证金将不退还买方;若设备测试不合格,卖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买方或另行协商。合同生效后,按照约定执行分期付款方式。
二、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研究所(卖方)与嘉晶公司(买方)双方签字盖章且卖方收到合同定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第二期设备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后(凭调试合格单)的六个月内。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1)本合同分二期执行,其中合同第二期需在第一期设备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执行,存在本合同第二期不能继续执行的不确定性风险。
(2)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分批交货付款,存在一定的及时履行分阶段的交付条件并及时收回款项的风险。为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三、本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研究所正在加快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的工艺技术适应性试验和考核,争取在年内达到试生产10台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的中试目标,2008年完成该中试目标的调试工作,努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合同的交货目标。同时,研究所根据市场调研和推广情况,将统筹安排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的生产计划,以进一步推动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的产业化步伐,确保上述合同的有效执行。
上述合同的签订,将会提升控股子公司绍兴县精工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加快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的市场化进程。但是,由于上述产品交货时间均在2008年度,故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绍兴县精工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2007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不能显现。
四、备查文件
绍兴县精工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嘉兴嘉晶电子有限公司签署的《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