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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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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总局 调整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
    2007年09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何鹏

      

      国家税务总局17日称,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

      国税总局称,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

      新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农、林、牧、渔业为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

      国税总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