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下放
增值税发票开票限额审批权
2007年09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国税总局17日称,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
国税总局表示,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国税总局要求,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