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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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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并购重组
    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及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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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及决策程序
    2007年09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细化,请介绍制定细则的目的和规范的主要事项。

      

      答:2006年5月8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实施以来,市场普遍反映较好。其中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尤其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引起了良好的反响,成为再融资的一个重要方式。目前共有近90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计超过1000亿元。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上市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进行收购兼并等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解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投融资方双向选择,逐步改变了以往主要依赖监管机构把关的模式,融资过程体现了较好的市场约束机制;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普遍提高,即使是一些绩差公司也有机会发行股份,获得实现公司转型的发展资金、资产或者战略股东。

      为进一步体现市场约束的理念,保护发行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重点需要优化关于发行对象和发行定价的相关规则,规范发行决策程序和决策事项,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和事后信息披露制度。目前细化《证券发行办法》、公开操作细则的时机已经成熟。

      细则主要细化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一步规范了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机制,根据不同的发行目的,区分不同的发行对象,规定不同的定价方式,既有利于满足企业客观需求,提高市场效率,又有利于保证发行过程的公平公正。二是进一步规范了非公开发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事项和决策程序,明确规定发行决策过程中的各种注意事项,包括操作步骤和必备的决议内容等,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参与决策的权利,降低决策过程的法律风险。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完善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和事后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四是针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操作问题,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应分开办理,分两次发行。

      

      问: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如何产生?哪些情况可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阶段确定发行价格,哪些情况必须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市场投标决定价格?

      

      答: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实际发行价不得低于发行底价。实施细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定价基准日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和发行期的首日这三个日期中选取,股票均价的计算应为充分考虑成交额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权均价。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细则》对以重大资产重组、引进长期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发行和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采取了不同的定价机制。

      对于通过非公开发行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引进长期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可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阶段事先确定发行价格。该种目的的发行,通常对发行对象有特定的要求,除了能带来资金外,往往还能带来具有盈利能力的资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上下游业务等,因此《实施细则》允许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自行确定发行对象的具体名单、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数量,体现了公司自决的市场化原则。同时《实施细则》规定,此类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以上,这既符合长期战略投资的本意,又可很大程度上避免因认购股票后可在短期内抛售获利而引发的不公平现象。

      对于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采取竞价方式定价。发行人的主要目的是筹集资金,对发行对象没有限制,发行对象属于财务型投资者。在目前上市公司股东对管理层的约束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为使发行结果更加公平公正,使发行价格贴近公司投资价值,《实施细则》规定,最终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必须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经过有效的市场竞价产生。竞价制度的要点有三:一是严格贯彻价高者得的原则,价格是第一优先考虑的要素;二是扩大询价范围,确保充分竞争,防止询价范围小、容易被操纵的现象;三是认购报价过程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在竞价结束前泄露认购报价情况。

      

      问:今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资产认购股份事项的,上市公司按何种程序办理?

      

      答: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资产认购股份事项的,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另一种是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考虑到重大重组行为具有特殊性,将使公司基本面和股票估值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为避免因其他投资者搭便车而造成发行过程有失公平,《实施细则》要求,今后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应当分开办理,分两次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资产认购股份、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需指出的是,与《重组办法》关于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规定相一致,按照《实施细则》办理非公开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问: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注意哪些事项?如何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预案?

      

      答: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注意以下事项:(1)大股东或者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必须事先确定,且须在董事会前与相应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避免发行对象误导上市公司和投资者;(2)应严格按照细则规定制作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避免由于决议不明或决议事项欠缺,造成董事会滥用股东大会授权,或者形成发行核准障碍;(3)要在董事会前提前编制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4)相关董事、股东,该回避的要回避。

      所有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充分披露对投资者敏感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为此,本次配套制订并同时公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重点要求发行人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或者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披露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发行对象用资产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还应当突出披露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的效益情况、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和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问:《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实施细则》实施后如何办理?

      

      答:《实施细则》实施前发行申请已经受理的,按现行程序完成审核和发行工作。《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以往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但发行申请尚未受理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

      

      问:请介绍一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制订的具体背景?

      

      答:近期,证券市场陆续出现了散布不实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非法获利的案件,一些上市公司出现股价敏感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监管部门始终密切关注这一现象,已有多起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为适应全流通环境下的监管需要,针对近期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监管,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有效打击和遏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表明了证券监管部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决心。

      

      问: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后,《通知》再次提出了公平披露的要求,尤其提出了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提前泄漏信息,请问特定对象的内涵是什么?

      

      答:公平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应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这里的特定对象包括任何人,尤其是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信息,鉴于目前特定对象拥有较强的信息获取优势且出现了一些上市公司向其泄漏信息的案例,《通知》在此做出了强调性规定。

      

      问:对于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通知》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均做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对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二是对相关各方配合义务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三是对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要求,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2、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

      3、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

      4、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问:《通知》多处要求上市公司及时主动申请股票停牌,请问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通知》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在三种情况下应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一是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二是发生涉及上市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股价敏感重大信息的情况下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均应按此前已执行的先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再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和方案论证。

      

      问:《通知》在证监会文件中首次作出了由上市公司对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举证的要求,请问为何作出此项规定,监管部门有何配套的监管措施?

      

      答: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前,其股票价格先知先觉地发生异动,并伴随着市场传闻不断和市场炒作,为了有效遏制市场盲目跟风,打击操纵市场及内幕交易行为,《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以提高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一是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二是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问:对于上市公司已开始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和发行股份等行为,而发布否认公告的问题,《通知》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答:目前在监管实践中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在开始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情况下,却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事项,针对此种不实披露情况,为有效遏制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通知》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同时强调对于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