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焦点
  • 4:焦点
  • 5:财经要闻
  • 6:信息披露
  • 7:时事·海外
  • 8:时事·天下
  • 9:观点·评论
  • 10:专版
  • 11:专版
  • 12:专版
  • A1:市 场
  • A2:股市
  • A3:基金
  • A4:金融
  • A5:金融·机构
  • A6:货币·债券
  • A7:期货
  • A8:路演回放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公司
  • B7:中国产权
  • B8:人物
  • C1:理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股金在线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高手博客
  • C8:钱沿周刊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信息大全
  • D4:环球财讯
  • D6:产权信息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D25:信息披露
  • D26:信息披露
  • D27:信息披露
  • D28:信息披露
  •  
      2007 年 9 月 18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3版:焦点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3版:焦点
    定向增发涉重大资产重组须两次发行
    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分红预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路演公告
    打击内幕交易 举证责任倒置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打击内幕交易 举证责任倒置
    2007年09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价在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超过20%,公司即须履行举证责任

      ⊙本报记者 何军

      

      为打击操纵市场及内幕交易行为,《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触发履行举证责任的条件是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根据这一监管要求,之前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需要履行举证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责任。

      业内人士分析,证监会的这一规定将有效打击市场炒作,遏制借朦胧利好连续拉升的操纵行为。

      除了举证责任倒置外,监管部门同时还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通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将密切关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发现其股票交易存在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立案查处,并对可疑账户采取限制交易,冻结、查封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少数上市公司出现的虚假披露行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如果澄清公告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今年4月,三普药业就因不实披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董事长也被交易所公开谴责。

      在目前市场环境下,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传闻满天飞,其中一小部分最后被证明确实如此,这说明少数内幕信息知情人未能履行保密义务。对此,《通知》强调,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在向有关部门政策咨询、方案论证前,均应当在闭市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的同时应披露该重大事项类型,原则上自停牌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咨询论证。上市公司应在方案咨询、论证结束后立即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复牌的同时披露方案论证结果。如果方案未通过论证,公司应披露原因;如果通过论证,公司应公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