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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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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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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2007年09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

      各上市公司: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三、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发生涉及上市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股价敏感重大信息的情况下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六、上市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对于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在向有关部门政策咨询、方案论证前,均应当在闭市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的同时应披露该重大事项类型,原则上自停牌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咨询论证。

      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时,应同时提交停牌和复牌的书面申请。复牌书面申请应当明确: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含停牌当日),如果公司未就停牌事项及方案与相关部门咨询、论证,或者经论证方案未获准的,则其股票在下一个交易日自动复牌。自动复牌时,公司应按规定进行公告。

      上市公司应在方案咨询、论证结束后立即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复牌的同时披露方案论证结果。如果方案未通过论证,公司应披露原因;如果通过论证,公司应公告方案。

      八、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许可及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并充分举证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将密切关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发现其股票交易存在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立案查处,并对可疑账户采取限制交易,冻结、查封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