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6,002,440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9月19日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是本公司第三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上市流通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方案要点
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90,528,739 股股份,作为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执行对价安排后首个交易日,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本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本总数、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均不会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2、方案通过和实施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于2006年3月27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5月16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法定承诺事项
本公司非流通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特别承诺事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恒)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后方可开始减持:A、海虹控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36个月后;B、海虹控股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年增长率不低30%后。触发上述初始减持条件后,中海恒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如果减持,则减持价将不低于24.50元/股(该价格高于海虹控股上市以来经复权处理后的股价最高值24.4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
3、公司所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在限售期2006年5月16日至2007年5月16日间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所持有的相关股份无转让或出售行为。
三、本次涉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偿还股改垫付对价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所涉及的股东均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未支付对价股东,上述股东应付对价股份均已由中海恒代为垫付。
股改中由于中海恒垫付能力不足,因而向包括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简称“海发行清算组”)在内的其它股东借股票用于垫付其他股东应支付的股份对价,在目前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时,其他股东应向中海恒偿还被垫付的股份对价,再由中海恒向海发行清算组偿还所借股份。
但由于2006年2月海发行清算组与海南正坤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海南正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海发行清算组将所持海虹控股全部股份16,831,846股转让给海南正坤,上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因此,海发行清算组相关的权利义务已由海南正坤承继,中海恒偿还股份的受偿主体相应变更为海南正坤,为减少中间环节,中海恒指定其他被垫付的股东直接向海南正坤支付所垫付的股份,即垫付的对价股份直接偿还至海南正坤。
经协商,中海恒、海南正坤已分别与望江县舫颂摄影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舫颂公司”)、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克缇公司”)和无锡市锡瑞经贸有限公司(简称“无锡锡瑞”)签订股份偿还协议,经中海恒同意,舫颂公司、克缇公司和无锡锡瑞分别向海南正坤偿还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垫付的对价股份。
2007年7月,经法院裁定中海恒受让南方证券清算组所持海虹控股15,492,440股股份。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南方证券清算组应支付的股份对价由中海恒向海发行清算组借出股份予以垫付,中海恒在受让股份后,与海南正坤签订股份偿还协议,由前者向后者偿还股权分置改革中应支付的对价股份4,068,315股。上述各股东具体偿还数量及偿还后所持股份余额如下:
注:中海恒所持股份仅指其受让南方证券清算组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5,492,440股,不包括股改方案实施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178,235,400股,该部分股份仍处于限售期内。
以上所述垫付股份的偿还股份过户手续已经于2007年9月10日完成。
海南正坤在收到上述各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后,共持有海虹控股股份4,202,241股。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时间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9月19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总数为16,002,440股 ,分别占限售股份总数的7.52%、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2.98%和公司股份总数的2.14%。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明细表
注1:股改实施日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海虹控股股份共计178,235,400股,占海虹控股总股份的23.8%。后于2007年7月受让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海虹控股15,492,440股,本次解除限售系此部分股份,此部分股份存在垫付现象并已偿还,该股份无质押及冻结。
注2:海南正坤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202,241股海虹控股股份,系在股改过程中代为垫付对价现由原非流通股东偿还获得。
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直至2007年5月31日及6月25日公司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相关情况请参考公司2007年5月30日及6月22日相关公告。
2、公司前两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上市流通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一)述中海恒等5名股东不存在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行为。
(二)述中海恒等5名股东严格遵守了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各项承诺,不存在尚未完全履行承诺前出售股份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本次符合条件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六、其它事项
1、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被垫付对价股份已经偿还。
2、公司不存在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和上市公司对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七、备查文件
1、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