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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四成的离职基金经理大多弃公投私来看,尽管由于缺乏必要的离任审计,人们无法知道他们在担任公职的时候为公募基金出的主意究竟有没有公私合营或者损公利私的成分,但没有一个有可能像徐庶一样的清清白白,则是可以肯定的。
一般认为,人才激励机制上的差异是导致基金经理弃公投私的主要原因,这种看法虽然不无道理,但终究只说明了暂时的表面现象,未免有失偏颇。假如公募基金经理只是为了报酬上的差异而离职,那么,公募基金相应地提高那些有业绩纪录的基金经理的报酬待遇,一切问题是不是就能解决了呢?事情恐怕没有这么简单。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本来只是在于基金募集方式的不同,但是,在中国,由于政策上的偏差,人为地造成了合法非合法之分。在政策大力扶植下迅速发展起来的公募基金,客观上成为被寄托了政府信用的公信力载体。可惜的是,人们心目中的这种“公”不过是一厢情愿的误解。实际上,公募基金是中国股市在特定的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一个畸形怪物。它的发行方式和资金来源虽然是市场化的,设立和发起人的形成却是以政府的认可为前提。公募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管理者大多是券商,而有资格发起基金的券商追溯其前世今生,大多不乏国有资本的身影。尽管券商本身经过一再的增资扩股大多已是所有制构成相当复杂的混血儿,但特殊的历史渊源,不仅使券商而且也使得公募基金被当成一种公权在管理,而且还在借这徒有虚名的公信力误导市场。公募基金这些年来在发行上的惊人业绩,不仅反映了投资人投资理念的变化,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反映了这个“公”字的误导作用。
一个“公”字,给公募基金带来了公有制体制在管理机制上的一些固有的缺陷,比如业绩与报酬的脱钩,人才激励机制的不足,等等。这就为在同样这些方面具有灵活性的私募基金提供了显示其优势的机会。同时,私募基金地位法律上的逐渐阳光化,也成就了其向公募基金大借东风的有利条件。有眼光的基金经理如果不是仅仅为了获取更丰厚的报酬而选择取舍,那么,选择未来比公募基金或许更有前途、更能提供“英雄用武之地”的私募基金,那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是这样,那么,他们的弃公投私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说是弃暗投明。可惜,他们对于“暗”与“明”的理解就和目前许多人对于“公”与“私”的理解一样,很大程度上也是扭曲了的,尽管市场现在也应该可以比较宽容地对待。
基金经理心目中的“暗”竟然是得到政策面大力扶植的公募基金,就像成百亿上千亿地发展壮大之中的公募基金被当作“曹营”而不是传统意义上正统的“汉”一样,这无疑会让监管当局受到很大刺激。然而,不客气地说,更为刺激的事情也许还在后头。在“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倒逼之下,“曹营”既不能对内逼得太紧,就只有进一步让步和放松。但是,仅仅放开对业绩提成和对基金人买基金的限制显然是不够的。不难想象,随着上游的券商管理层持股的放开,下游的基金MBO早晚也会提上议事日程。不过,基金份额和股权份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旦基金实行MBO,基金经理也许不会也不需要再“身在曹营心在汉”了。可是,这样一来,基金也就不成其为投资基金而成了股份制的投资公司了。这不仅违背了基金投资人的意志,显然也将有违管理层大力发展基金的本意。
在笔者看来,解决基金经理的“身在曹营心在汉”,不能单靠内部管制的强化。从根本上说,最终的出路还是在于把基金的设立和发展还给市场。只有让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在同样的条件下公平竞争,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导致基金经理“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制度性不平衡,也才有可能理直气壮地形成对于基金经理人才不公平竞争的制约条件。同时,也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以自律对抗利益的诱惑才有可能成为基金经理合情合理的自觉要求。
至于基金经理,无论如何,“明人不做暗事”应该是最起码的要求。公私合营、假公济私、损公利私的行为同光明行为格格不入。无论是为了暗度陈仓,还是为了逼出一个基金MBO来,都不是让光明行动变得不光明的理由。谁想通过行为上的不光明达到自己的利益目的,都会在他的信用史上留下不光彩或不阳光的一笔。对于这样的”身在曹营心在汉”,没有人会不害怕的,哪怕是现在因为饥不择食而暂时愿意欢迎你去的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