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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操纵市场及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其中规定,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触发履行举证责任的条件是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根据这一监管要求,之前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需要履行举证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打击内幕交易的利器,中国证监会正式实行这一制度,代表着我国市场监管机制的一大进步。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在西方发达国家,在证券监管中普遍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这是由证券交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往往比较隐蔽,受害者一般为中小投资者,他们在信息获得渠道、资金实力和操作技巧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而内部交易的参与者则可以在第一时间直接获取相关信息,并借助这些信息进行操作,从中牟取暴利。由于内幕交易涉及面广、手段隐蔽,属于技术含量较高的违规乃至违法犯罪行为,很难发现相关线索,调查取证的难度非常大。即使司法部门要查实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也难度重重,普通投资者只能望而却步。
也正因为这一点,一些人总是千方百计地试图通过内幕交易获取暴利。北大法学院院长吴志攀教授曾坦言:我国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大约80%的案件与内幕交易有关,大约80%的违法交易金额与内幕交易案件有关。内幕交易不仅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容易给证券市场发展带来致命伤害,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等西方国家放弃了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而引入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988年,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只须证明以下事实,其余则由被告自证:被告在进行交易时知道相关公司的内幕信息、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被告的交易行为同时发生、原告的交易行为是与被告反方向的交易行为、原告在此交易行为中受到了损失。除非被告能够自证清白,否则,根据因果关系推定其有罪。
不久前,一对香港夫妇涉嫌获得收购道琼斯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后非法购入了道琼斯股票,并因此获利800多万美元,美国证交会在短短4天内就对这对夫妇采取检控行动。在美国证交会提出起诉之后, 联邦法官下令冻结了这对夫妇在美林公司香港办事处开立的交易账户,并责令被告或其律师到美国出庭。美国证交会还顺藤摸瓜,追查到了有可能涉嫌向该夫妇之父提供内幕信息的道琼斯董事头上。这正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发挥作用的结果。
我国司法系统早已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均列举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但没有涵盖证券交易方面的内容。此次证监会在打击内幕交易过程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可以说是一次有益的补充。
举证责任倒置引入证券监管,能够更好地打击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一制度必将推动我国证券监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