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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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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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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所发布公司债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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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所发布公司债上市规则
    2007年09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王璐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宣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将之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并予发布实施。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是为加强对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而制定的。

      新发布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包括总则,债券上市条件,债券上市申请,债券上市的核准、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违反规则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八章。

      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上证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应遵守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发行人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发行人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发行人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上证所进行登记,并向上证所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格式文件;发行人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发行人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如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的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上证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发行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上证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上证所同意,可免予披露该内容。

      公司债专用代码段启用

      为配合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需要,上证所决定为公司债券分配专用证券代码段。上证所要求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据介绍,公司债券发行将使用751990-751999代码段;可作为质押券参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司债券质押券出入库将使用104000-104999代码段;公司债券交易则使用122000-122499代码段。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