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安彩
股票代码:6002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安阳中州路南段
通讯地址:河南安阳中州路南段
联系电话:0372-3932916
签署日期: 2007年9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股份减少因执行司法裁定引起,无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目前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玻公司:指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安彩高科:指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安玻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持股变动:指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因司法拍卖转让所持有的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A股187,108,413股(占安彩高科总股本的42.52%)的行为
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安阳中州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赵文明
注册资本:1,189,800,000元
工商注册证号码:企合豫总副字第002432号-1/1
税务登记证号码:豫国税安文字41050461496400
企业类型:中外合资企业
经营期限:1987年8月27日至2012年8月26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彩色显像管玻壳、研究开发电子特种玻璃新产品、自有房屋租赁
通讯地址:河南安阳中州路南段
联系电话:0372-3932916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河南安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
公司董事长赵文明,中国国籍,身份证号:230103661223321,长期居住地为河南安阳。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之日,安玻公司没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
第二节 转让目的
安玻公司本次转让持有的安彩高科股份为司法拍卖。安玻公司持有的安彩高科股份除本次转让的股份外,其它1,100万股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未来12个月内,存在因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司法拍卖而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安玻公司持有安彩高科限售流通股198,108,413股,占安彩高科总股本的45.02%。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安玻公司、天津安津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天华信拍卖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拍卖安玻公司持有的安彩高科限售流通股10,000,000股,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以2.45元/股拍得10,000,000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津一中执字第142号裁定书,裁定上述股份归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所有。
安玻公司与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创信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7月10日、2007年7月24日、2007年8月7日拍卖安玻该公司持有的安彩高科限售流通股90,181,817股,因无竞买人报名,三次拍卖流拍。根据有关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豫法执字第00044-2号裁定书,裁定上述股份归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所有。
安玻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创信拍卖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拍卖安玻公司持有的安彩高科限售流通股86,926,596股。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以2.44元/股拍得71,926,596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豫法执字第38-1号裁定书,裁定上述股份归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所有。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2.44元/股拍得15,000,000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豫法执字第38-1号裁定书,裁定上述股份归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安玻公司持有的安彩高科股份数将减少至1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全部被司法冻结。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安玻公司没有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安彩高科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2007年9月18日
备查文件
1、安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津一中执字第142号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执字第00044-2号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执字第38-1号裁定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07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600207 股票简称:*st安彩 编号:临2007-3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安彩
股票代码:600207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段海特大厦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22层
签署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安彩高科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
(二)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段海特大厦
(三)法定代表人:胡智勇
(四)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亿元整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豫工商企4100001000267
(六)组织机构代码:16995424-8
(七)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国有企业
(八)经营范围:主营建设项目的投资(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兼营建设项目所需工业生产资料和机械设备、投资项目分得的产品原材料(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
(九)经营期限:永续经营
(十)税务登记证号码:地税—豫地税直字410105169954248号
(十一)出资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二)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22层
联系人:龙嘉
电 话:0371-69158122
传 真:0371-69158122
邮 编:45000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出资人情况
河南建投是政府授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主体。公司隶属于河南省人民政府,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比例为100%。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2003年11月根据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在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上并入原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大部分职能和省政府体改办全部职能后组建的,是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部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和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
河南建投主要经营省级基本建设开发基金和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本金,依照河南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项目贷款和投资,对河南省能源、邮电、民航等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及加工业等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开发、投资、建设,承担其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河南建投目前主要投资经营电力、交通、水泥、造纸等涉及河南省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公司参控股企业共43个,其中控股27个,参股16个。与本公司有控制关系的企业情况如下:
注:本公司收购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控股”)股东河南省电力公司、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所持豫能控股股份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豁免了本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股份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持有豫能控股78.14%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出具的(2007)中勤审字第04257号审计报告,本公司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受处罚、诉讼及仲裁事项
本公司在最近5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以上人员在最近5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公司持有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1896)33,600.00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78.14%;持有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85)9,340.00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58.375%,持有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59.89%的股份,持有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67%的股份。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境内或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权益变动目的
作为省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省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主体,河南建投承担着国有经营资金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通过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调整、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公司业务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必要的资产重组,提高其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做大做强安彩高科,实现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共赢。
二、权益变动决定
因安玻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对河南建投的借款本金共计248,000,000.00及利息1,919,265.05元(截止2006年8月16号),河南建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创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作为上述借款质押的安玻公司持有的安彩高科(600207)限售流通股A股90,181,817股。共进行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2007年9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了(2006)豫法执字第0004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安玻公司持有的安彩高科限售流通股90,181,817股股份过户给河南建投以抵偿所欠部分债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公司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者处置已在安彩高科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四、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条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利用本次权益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强制执行程序获得安彩高科10,000,000股股份,占安彩高科股份总数的2.27%,相关股份过户手续正在办理。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安彩高科100,181,817股股份,占安彩高科股份总数的22.7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2006年8月17日,河南建投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迎宾支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安玻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该债权项下的股份质押权一并转让给河南建投,质押标的物为安玻公司持有的安彩高科90,181,817股股份。由于安玻公司逾期未清偿债务,2006年8月21日,河南建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安玻公司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确认河南建投对用于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的安玻公司持有的安彩高科90,181,817股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法院的主持调节下,河南建投和安玻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做出了《调解书》。但安玻公司并未按照该调解书按期偿还欠款本息。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河南建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年7月10日上午10时,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创信拍卖有限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中段11号山河宾馆十楼会议室公开拍卖安彩高科(600207)限售流通股A股90,181,817股股份,由于无人报名竞拍,此次拍卖流拍。2007年6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A06版刊登了此次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告。
2007年7月24日上午10时,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创信拍卖有限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中段11号山河宾馆十楼会议室公开拍卖安彩高科(600207)限售流通股A股90,181,817股股份。因无人报名竞拍,第二次拍卖流拍。2007年7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A06版刊登了本次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告。
2007年8月7日上午10时,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创信拍卖有限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中段11号山河宾馆十楼会议室公开拍卖安彩高科(600207)限售流通股A股90,181,817股。因无人报名竞拍,第三次拍卖流拍。2007年7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A07版刊登了此次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告。
2007年9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了(2006)豫法执字第0004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安玻公司持有的安彩高科限售流通股90,181,817股股份过户给河南建投以抵偿所欠部分债务。
三、附加特殊条件和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受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受让安玻公司持有的安彩高科90,181,817股股份存在质押和司法冻结状况。质押权人为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司法冻结申请人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2006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5日;2007年8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90,181,817股股份续冻结,续冻结期限为2007年8月10日至2008年2月10日。
第五节 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河南建投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司法强制执行程序进行的股份受让,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河南建投将按照《河南安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安彩高科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河南建投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河南建投与安彩高科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未来任职未达成任何协议或者默契;
二、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河南建投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有关的重组计划;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河南建投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及对组织结构做重大调整的计划;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河南建投无对上市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河南建投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河南建投无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及安排,包括无对可能阻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的修改,无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受让完成之后,河南建投与安彩高科之间仍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和机构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 安彩高科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保持独立;同时本次权益变动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仍将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回避表决、信息披露的程序,已有必要的措施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关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不存在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河南建投与安彩高科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也不存在关联交易。
河南建投控制的其他公司中,也不存在主营业务与安彩高科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与安彩高科之间也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公司章程》等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上市公司就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及独立董事的职责等从制度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河南建投承诺
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安彩高科及安彩高科其它股东的利益,河南建投承诺:
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安彩高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的发生,对于河南建投将来可能与安彩高科在持续经营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关联交易,将通过严格的决策程序并按照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与上市公司签订协议,严格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该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该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河南建投在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未与安彩高科及其关联方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安彩高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四、对安彩高科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持有或买卖安彩高科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见本报告书之备查文件。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07年9月17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项目主办人(签字):
2007年9月18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河南建投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河南建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最近两年河南建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4、河南建投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六个月内买卖安彩高科上市交易股份的说明
5、河南建投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声明
6、河南建投保持安彩高科独立性的承诺
7、河南建投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8、河南建投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9、河南建投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10、河南建投关于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的说明
11、河南建投出具关于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12、河南建投关于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声明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
2、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7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600207 股票简称:*st安彩 编号:临2007-35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安彩
股票代码:6002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
住 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7号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7号
邮政编码:450008
联系人:谢铁山
联系电话:0371-65717928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7年9月17日
报告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报告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是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安彩高科第一大股东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彩高科法人股。
四、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彩高科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安彩高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
(二)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7号
(三)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四)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100001000279
(六)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国有独资
(七)经营范围:主营工商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服务;兼营引进资金
(八)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九)税务登记证号码:豫直地税直字410105169954387号
(十)股东名称:河南省财政厅持股比例:100%
(十一)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