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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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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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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白城项目筹建处签署设备采购 合同的提示性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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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白城项目筹建处签署设备采购 合同的提示性公告(等)
    2007年09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07—04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白城项目筹建处签署设备采购

      合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投资建设白城2×600MW等级火力发电项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公司或买方)于2007年9月19日与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锅炉设备供货合同》、与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与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上述合同总价格为106,087万元,其中《锅炉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64,596万元,《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27,199万元, 《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14,292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上述合同的生效条件:

      1、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上述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合同的履行期限

      上述合同的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三)合同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上述合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上述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法定代表人:韩建伟

      注册资本:74,685万元

      主营业务:火力发电电站锅炉

      注册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3号楼

      2、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法定代表人:杨其国

      注册资本:85,972万元

      主营业务:电站汽轮机、核电汽轮机、工业汽轮机、燃气轮机

      注册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号楼

      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

      法定代表人:吴伟章

      注册资本:70,923万元

      主营业务:水轮发电机、汽轮发电机

      注册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号楼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与公司发生购销行为

      (三)履约能力分析:

      1、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是作为香港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之一,以设计制造50MW—1000MW火力发电锅炉为主导产品,现有设备3424台(套),是国内生产能力最大、最具规模的发电设备制造企业之一,截至2006年末,其累计生产的电站锅炉约占国产火电装机容量的40%。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2、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设计、制造大型火电汽轮机、核电汽轮机、工业汽轮机为主的大型股份制企业,主要生产设备1759台,已形成300MW、600MW机组为代表的包括1000MW等级超超临界汽轮机的生产能力,其年产量在12000MW以上。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生产大、中型发电设备和交直流电机骨干企业,累计生产发电设备11748万千瓦,2005年工业总产值36亿元。拥有各类设备3696余台。主导产品:水轮机、水轮发电机、汽轮发电机、大中型交直流电机等控制设备,可批量生产660MW系列汽轮发电机组,目前正在制造世界上单机容量最大的700MW三峡水轮发电机组和1000MW汽轮发电机。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64,596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二)《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27,199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三)《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14,292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合同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本年度公司预计需支付款项0.53亿元。截至2007年6月30日,公司经审计后资产总额为27.16亿元,负债总额为2.99亿元,股东权益总额24.17亿元,资产负债率11%。其中:货币资金余额2.66亿元,1-6月实现净利润0.49亿元。从上述财务指标可以看出,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货币资金存量充足,预计合同签订不会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未来各会计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已明确需未来各年度支付款项为10.08亿元,预计支付期持续到2010年,每年需支付资金平均为3.36亿元。按照公司2006年度财务数据测算每年折旧和净利润资金沉淀2亿元左右,可部分解决所需资金需求。下一步,公司将按照股改相关承诺壮大装机容量,扩大资产规模,提高盈利水平,拓宽融资渠道,预计在未来各会计年度,上述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二)上述合同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情况

      (一)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备查文件

      1、《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2、《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3、《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4、相关招标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07—045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松花江项目筹建处签署设备

      采购合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投资建设松花江2×300MW等级火力发电项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公司或买方)于2007年9月19日与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锅炉设备供货合同》、与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与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上述合同总价格为58,822万元,其中《锅炉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31,698万元,《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18,318万元, 《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8,806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上述合同的生效条件:

      1、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本合同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合同的履行期限

      上述合同的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三)合同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本合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上述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法定代表人:韩建伟

      注册资本:74,685万元

      主营业务:火力发电电站锅炉

      注册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3号楼

      2、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法定代表人:杨其国

      注册资本:85,972万元

      主营业务:电站汽轮机、核电汽轮机、工业汽轮机、燃气轮机

      注册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号楼

      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

      法定代表人:吴伟章

      注册资本:70,923万元

      主营业务:水轮发电机、汽轮发电机

      注册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号楼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与公司发生购销行为

      (三)履约能力分析:

      1、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是作为香港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之一,以设计制造50MW—1000MW火力发电锅炉为主导产品,现有设备3424台(套),是国内生产能力最大、最具规模的发电设备制造企业之一,截至2006年末,其累计生产的电站锅炉约占国产火电装机容量的40%。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2、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设计、制造大型火电汽轮机、核电汽轮机、工业汽轮机为主的大型股份制企业,主要生产设备1759台,已形成300MW、600MW机组为代表的包括1000MW等级超超临界汽轮机的生产能力,其年产量在12000MW以上。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生产大、中型发电设备和交直流电机骨干企业,累计生产发电设备11748万千瓦,2005年工业总产值36亿元。拥有各类设备3696余台。主导产品:水轮机、水轮发电机、汽轮发电机、大中型交直流电机等控制设备,可批量生产660MW系列汽轮发电机组,目前正在制造世界上单机容量最大的700MW三峡水轮发电机组和1000MW汽轮发电机。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31,698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先期支付一套合同设备,另一套合同设备的交货进度及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二)《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18,318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先期支付一套合同设备,另一套合同设备的交货进度及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三)《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8,806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先期支付一套合同设备,另一套合同设备的交货进度及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合同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本年度公司预计需支付款项0.294亿元。截至2007年6月30日,公司经审计后资产总额为27.16亿元,负债总额为2.99亿元,股东权益总额24.17亿元,资产负债率11%。其中:货币资金余额2.66亿元,1-6月实现净利润0.49亿元。从上述财务指标可以看出,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货币资金存量充足,预计合同签订不会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未来各会计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已明确需未来各年度支付款项为2.65亿元,预计支付期持续到2010年,每年需支付资金平均为0.88亿元。按照公司2006年度财务数据测算每年折旧和净利润资金沉淀2亿元左右,可部分解决所需资金需求。下一步,公司将按照股改相关承诺壮大装机容量,扩大资产规模,提高盈利水平,拓宽融资渠道,预计在未来各会计年度,上述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二)上述合同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情况

      (一)公司将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备查文件

      1、《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2、《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3、《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4、相关招标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07—046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平项目筹建处签署设备采购

      合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投资建设四平2×300MW等级火力发电项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公司或买方)于2007年9月19日与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锅炉设备供货合同》、与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与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上述合同总价格为58,626万元,其中《锅炉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31,698万元,《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18,122万元, 《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价格为8,806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上述合同的生效条件:

      1、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上述合同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合同的履行期限

      上述合同的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三)合同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上述合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上述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法定代表人:韩建伟

      注册资本:74,685万元

      主营业务:火力发电电站锅炉

      注册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3号楼

      2、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法定代表人:杨其国

      注册资本:85,972万元

      主营业务:电站汽轮机、核电汽轮机、工业汽轮机、燃气轮机

      注册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号楼

      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

      法定代表人:吴伟章

      注册资本:70,923万元

      主营业务:水轮发电机、汽轮发电机

      注册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号楼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与公司发生购销行为

      (三)履约能力分析:

      1、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是作为香港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之一,以设计制造50MW—1000MW火力发电锅炉为主导产品,现有设备3424台(套),是国内生产能力最大、最具规模的发电设备制造企业之一,截至2006年末,其累计生产的电站锅炉约占国产火电装机容量的40%。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2、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设计、制造大型火电汽轮机、核电汽轮机、工业汽轮机为主的大型股份制企业,主要生产设备1759台,已形成300MW、600MW机组为代表的包括1000MW等级超超临界汽轮机的生产能力,其年产量在12000MW以上。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3、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生产大、中型发电设备和交直流电机骨干企业,累计生产发电设备11748万千瓦,2005年工业总产值36亿元。拥有各类设备3696余台。主导产品:水轮机、水轮发电机、汽轮发电机、大中型交直流电机等控制设备,可批量生产660MW系列汽轮发电机组,目前正在制造世界上单机容量最大的700MW三峡水轮发电机组和1000MW汽轮发电机。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31,698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先期支付一套合同设备,另一套合同设备的交货进度及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二)《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18,122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先期支付一套合同设备,另一套合同设备的交货进度及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三)《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1、合同价格:总价为人民币8,806万元,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买方按约定货物的设备费、技术费、运杂费分进度支付货款。先期支付一套合同设备,另一套合同设备的交货进度及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协议签署时间:2007年9月19日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5、履行期限: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6、违约责任:买方按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约定的货物发货时间及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合同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本年度公司预计需支付款项0.293亿元。截至2007年6月30日,公司经审计后资产总额为27.16亿元,负债总额为2.99亿元,股东权益总额24.17亿元,资产负债率11%。其中:货币资金余额2.66亿元,1-6月实现净利润0.49亿元。从上述财务指标可以看出,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货币资金存量充足,预计合同签订不会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未来各会计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已明确需未来各年度支付款项为2.64亿元,预计支付期持续到2010年,每年需支付资金平均为0.88亿元。按照公司2006年度财务数据测算每年折旧和净利润资金沉淀2亿元左右,可部分解决所需资金需求。下一步,公司将按照股改相关承诺壮大装机容量,扩大资产规模,提高盈利水平,拓宽融资渠道,预计在未来各会计年度,上述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二)上述合同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情况

      (一)公司将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备查文件

      1、《锅炉设备供货合同》

      2、《汽轮机设备供货合同》

      3、《汽轮发电机设备供货合同》

      4、相关招标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