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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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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所部署公司债试点事宜
    2007年09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王璐

      

      配合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实施,上证所昨日(9月20日)专门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对试点期间公司债发行、上市、交易各环节的细节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根据《通知》,试点期间公司债券发行原则上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上发行是将一定比例的公司债券,按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利率,通过上证所竞价交易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试点期间,上证所对公司债券网上发行不收取发行手续费。网上发行以1000元面值为一个认购单位。

      关于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通知》规定,试点期间公司债券现货交易可在上证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同时进行,并使用相同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公司债券现货在电子平台采取报价交易的,每笔买卖报价数量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1000手逐笔进行成交。当日通过竞价系统(电子平台)买入的公司债券,可于当日通过该系统(平台)卖出,也可于次一交易日通过电子平台(竞价系统)卖出。电子平台的一级交易商可向上证所申请,对在电子平台挂牌的公司债券进行做市及办理与其客户的协议交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可作为新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公司债券发行人是中央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债券由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之一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为AAA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司债券。

      《通知》表示,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重大事件,交易所可以视情况暂停公司债券现货及回购交易。如公司债券发行人为上证所上市公司,其股票停牌,上证所可以视情况决定暂停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及回购交易,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的下一交易日予以复牌。上证所还将对公司债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公司债券可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上证所决定。对异常交易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上证所相关规定处理。

      此外,《通知》要求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在从事公司债券业务时,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参与公司债券交易应实施账户余额控制,不得卖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