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7年9月20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人,代表股份总数143,600,8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良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何晶晶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各提案后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拟投资参加浙商银行2007年度增资扩股的提案》。
2006年,鉴于公司为优化产业结构,整合纺织资产,公司净利润产生了亏损,公司未能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参股银行的资格要求。股东大会同意子公司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3,852.08万元,以每股1.21元的价格投资参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合计11,448万股。
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参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尚需得到银监部门资格审查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3,600,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修改情况如下:
原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有如下决策权限:
(一)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投资决策与调整;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资产收购及出售、处置;
(二)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三)一年内累计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产权、期货、委托理财);
(四)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向金融部门的资金贷款及资产抵、质押贷款;
(五)一次性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的担保事项,但一年内累计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上述授权的(一)、(二)款事项中,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以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发生额累计计算。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有如下决策权限:
(一)不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投资决策与调整;不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资产收购及出售、处置;
(二)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三)一年内累计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产权、期货、委托理财);
(四)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向金融部门的资金贷款及资产抵、质押贷款;
(五)一次性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的担保事项,但一年内累计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上述授权的(一)、(二)款事项中,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以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发生额累计计算。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3,600,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何晶晶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