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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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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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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等)
    2007年09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赛马实业

      股票代码:600449

      收购人名称: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收购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联系电话:010-82229239

      报告书签署日期:2007年9月20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本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收购人(包括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本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并豁免本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有如下特别意义: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二、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的控制关系

      1、收购人的控制关系

      中材集团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其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2、收购人控制关系框图:

      

      (二)收购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 收购人主要业务的简要说明

      中材集团组建于1983年,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我国唯一从事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科工贸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务院首批56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之一。集团在国家计划内实行单列,享有省级投资决策权、自营进出口权、外事审批权等,连续多年位居中国企业500强。

      中材集团现已形成“五六五三三”(即“五大任务”、“六大核心技术”、“五个融资平台”、“三大主导产业”、“三个上市股份公司”)发展格局。

      “三大主导产业”—非金属材料制造业、非金属材料工程业和非金属矿业。其中,非金属材料工程业在国内市场具有垄断地位,已成为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品牌。

      “六大核心技术”—玻璃纤维技术、玻璃钢/复合材料技术、人工晶体技术、工业陶瓷技术、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及装备技术、非金属矿深加工技术。这些技术水平代表我国该领域的最高技术水平,部分技术水平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中材集团具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员工队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人才优势。集团现有在职职工3.6万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42.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20%。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2名,全国工程设计大师2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贴专家及教授级高级工程师400多名。

      2、 收购人主要下属单位基本情况

      收购人下属单位框图

      

      (1)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股份”)是中国中材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二大主导产业和五大核心技术。“二大主导产业”是材料制造业、工程业。其中,工程业在国内市场具有垄断地位,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五大核心技术”是玻璃纤维技术、复合材料技术、人工晶体技术、工业陶瓷技术、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及装备技术。经营业务涉及玻璃纤维、玻璃钢/复合材料、人工晶体材料、特种陶瓷材料,以及建材工程设计、建设、设备成套与安装、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建设、工程总承包、矿山井巷工程等诸多领域。其服务和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业、建筑业、机械电子业、化工及环保产业等。

      2007 年7 月31 日,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设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7] 651 号文),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实际控制人中材集团引入泰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六家股东,将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改制设立为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完成后的中材股份注册资本为250,000 万元,其中,中材集团占注册资本的62.61%,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为泰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2.9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2.79%、华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5.23%、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70%、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62%、淄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8%。

      (2)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建材集团)成立于1998年12月16日,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原新疆水泥厂和原新疆建化工业总厂改制组建而成企业集团。公司现注册资本69393.16万元。中材集团持有47.31%股权,为第一大股东。公司主营建材行业的投资、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有毒及危险品除外)、汽车运输等。天山建材集团初步形成了以管材、新型墙材、房地产开发等为三大主导产业的建材企业集团。

      (3)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

      中国建材装备总公司成立于1981年,主要从事建材成套设备供应、建材装备的引进与开发、设备招标代理、国内外工程项目承包、产品代理及建材产品贸易等业务,是中国建材机械行业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中央大型企业。

      (4)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是20世纪60年代创办的,以承包国外建材工业工程和其他工程为主体,以技术服务、劳务输出和国际贸易为支撑的国际型工程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一亿五千万人民币。

      (5)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公司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3384万元。公司主要从事非金属矿资源勘查;非金属矿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非金属矿山的工程设计、安装和工程总承包;非金属矿装备研发与制造以及非金属矿产品的国际贸易。公司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科工贸一体化的非金属矿企业,是我国非金属矿业的系统集成服务商、优势非金属矿产品的制造商和先进非金属矿技术的倡导者。

      (6)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创建于1953年,前身为重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局地质公司、建材部地质公司、国家建材局地质公司,现有26个地质总队。2001年1月根据国办发[2001]2号文精神,正式批复国家建材局所属26个地勘单位划归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管理,将中心整体并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现中材集团)。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是一专门从事建材非金属矿资源勘查和开发的地质部门。现有在职职工8000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000人。地质勘查中心开办资金:9526万元;注册地点:北京市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3、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单位:人民币元

      

      4、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简历

      (1)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2)收购人主要负责人简历

      谭仲明,男,汉族,籍贯:山东省潍坊市,1953年8月出生,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1968年10月参加工作,197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毕业于南京化工学院水泥专业,1999年6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材集团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世良,男,汉族,籍贯:河南省永城市,1954年2月出生,大普学历,1978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毕业于南京化工大学无机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材集团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主任。

      刘志江,男,汉族,籍贯:山东蓬莱,1957年1月出生,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12月入党,本科学历,成绩优异高级工程师,1982年7月毕业于华南工学院胶凝材料专业,现任中材集团副总经理。

      张海,男,汉族,籍贯:内蒙古赤峰市,1958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1977年参加工作,198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毕业于沈阳建工学院机械系建材机械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材集团副总经理。

      李建伦,男,汉族,籍贯:河北省任丘市,1957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1982年参加工作,198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毕业于河北地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材集团副总经理。

      于国波,男,汉族,籍贯:山东省文登市,1956年11月出生,大学学历,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8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月毕业于武汉建材工业学院机械系,成绩优异高级工程师,现任中材集团副总经理。

      周育先,男,汉族,籍贯:浙江省诸暨,1963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学士学位,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毕业于湖南中南工业大学材料系,2003年毕业于武汉工业大学材料专业研究生班,成绩优异高级工程师,现任中材集团副总经理。

      徐卫兵,女,汉族,籍贯:辽宁省法库,1959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财政专业,高级会计师,现任中材集团总会计师。

      5、收购人持有、控制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基本情况

      (1)中材集团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为36.76%,具体情况如下:

      中材集团控股子公司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为天山股份控股股东,其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系协议转让所得:2004年6月24日,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与新疆屯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疆屯河”)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新疆屯和将持有的天山股份5,100万股法人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42%)转让给收购人;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得总价款按照每股5.1元计价,股权转让总价款为26,010万元”;2004年7月28日,天山股份根据公司2003年度分配预案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股,本次股本变动完成后,新疆屯和持有天山股份法人股数量为6,120万股、占总股本29.42%;鉴于股本变动,2004年8月12日,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与新疆屯河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26,010万元人民币已包含2003年12月31日天山股份的股东权益;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日之后,天山股份分配股利或转增股本,该股利或转增股本及其产生的收益均归受让方享有”。2005年8月25日,上述股权转让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已完成61,200,000股天山股份法人股过户手续。2006年5月26日,天山股份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实施过程中,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作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直接执行对价安排及代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股份合计16,356,129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合计持有天山股份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44,843,8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1.56%。2006年11月,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2006]98号文件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6]1400号文件的批复,新疆自治区国资委持有的天山建材集团全部47.31%股权行政划转至中材集团,划转完成后中材集团进一步通过天山建材集团、天山水泥制品公司间接控制天山股份另31,619,723股,占总股本比例为15.20%,合计间接控制天山股份76,463,594股,占总股本比例为36.76%,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中材集团为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为53.31%,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2005]7号文件批准,中材集团控股子公司———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800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5]22号文件批准,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4,64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票于2005年4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中材国际”,沪市证券代码“600970”,深市证券代码“003970”。发行上市后,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16,800万股,其中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持有9,630.92股,占总股本57.33%,为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2006年7月6日,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实施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持有该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数量为83,613,896股,占总股本49.77%;2007年5月8日,中材集团将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察中心持有的中材国际5,943,052股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至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划转完成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持有中材国际股份89,556,948股,占总股本53.31%。中材集团为中材国际实际控制人。

      (3)中材集团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为47.67%,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99 号《关于核准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中材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79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深证上[2006]132 号《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批准中材科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32万股于2006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中材科技”,证券代码“002080”。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15,000万股,其中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持有7,150.68万股,占总股本47.67%。中材集团为中材科技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情形外,中材集团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6、收购人持有其他金融机构股权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材集团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形。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收购人实施本次宁夏建材集团股权划转的核心目的在于:

      (一)重组宁夏建材集团,符合中材集团发展主业的战略需要,是中材集团和宁夏建材集团战略高度统一、发挥“协同效应”的结果

      中材集团发挥在水泥产业的技术优势、人才优势、管理优势等,进入水泥制造业后,经过短短三年,水泥制造能力已达到1700余万吨,居全国第八位,在区域内形成较强的控制能力,成为区域行业领导者。

      宁夏建材集团是以水泥生产销售为主业的大型企业集团,近年来通过新建、重组等方式,在宁夏自治区内形成540万吨的生产能力。鉴于宁夏水泥市场的容量和宁夏建材集团在区内的生产布局已基本完成,战略上需要到区外去发展。

      双方在水泥产业做强做大的战略是高度统一的,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大型集团—中材集团重组宁夏建材集团,强强联合,共同实施在全国发展水泥的战略,发挥“协同效应”。

      (二)重组后的宁夏建材集团将作为中材集团的水泥发展平台之一,有利于宁夏建材集团水泥产业做强做大,符合宁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宁夏建材集团应走出宁夏去发展水泥”的战略思想

      重组宁夏建材集团后,将把宁夏建材集团作为中材集团发展水泥产业的平台之一。在“十一五”末,将宁夏建材集团打造成全国一流的大型水泥企业集团。

      (三)重组宁夏建材集团,有利于宁夏的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符合宁夏优势资源转换战略

      中材集团重组宁夏建材集团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承担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生产环境的责任,为企业、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重组宁夏建材集团,有利于提高宁夏水泥行业集中度和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中材集团以宁夏建材集团为平台整合宁夏区内的水泥企业,有利于提高宁夏水泥行业的集中度。通过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来淘汰宁夏水泥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低、工艺条件差、水泥质量不稳定的落后生产能力,实现行业整体装备水平的提高和自治区水泥工业的结构调整。

      二、收购决定

      (一)从2006年开始,中材集团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自治区国资委及相关中介机构针对行政划转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权有关事宜进行充分调研和协商。

      (二)2007年5月18日,中材集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并形成决议[2007]48号,同意与宁夏自治区国资委签署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无偿受让其持有的宁夏建材集团51%股权。

      (三)2007年5月18日,宁夏建材集团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中材集团接受宁夏自治区国资委无偿划转持有的51%股权。

      (四)2007年5月20日,中材集团与宁夏自治区国资委签署《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关于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根据协议宁夏自治区国资委自愿将其持有的宁夏建材集团51%的股权及与此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无偿划转给中材集团。

      (五)2007年7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中国中材集团公司的批复》(宁政函[2007]89号)文,同意宁夏自治区国资委将的宁夏建材集团51%的股权无偿划转给中材集团。

      (六)2007年9月19日,中材集团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国资产权[2007]1107号《关于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1%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本次划转。

      (七)鉴于本次股权划转已构成中材集团对上市公司赛马实业的间接收购,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权划转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此事的无异议,收购人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三、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计划。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背景

      (一)本次国有股权划转标的股权

      本次国有股权划转标的股权为宁夏自治区国资委所持宁夏建材集团51%国有股权。宁夏建材集团为赛马实业第一大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9,7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8.36%。通过本次国有股权划转,中材集团将间接控制宁夏建材集团持有的赛马实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9,750,000股,该等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8.36%。

      (二)宁夏建材集团有关情况

      1、宁夏建材集团基本情况

      

      2、宁夏建材集团股东构成情况

      宁夏建材集团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9,987.36万元,本次股权划转实施前,该公司主要股东如下:

      

      3、宁夏建材集团财务状况

      根据宁夏建材集团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695,158,163.19元,总负债834,995,327.67元,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375,557,655.30元。2006年1-12月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34,671,318.59元,主营业务利润180,490,840.40元,利润总额62,633,827.16元,净利润23,200,756.81元。

      4、本次划转实施前,宁夏建材集团产权及控制关系

      宁夏建材集团产权结构图

      

      二、收购基本情况

      2007年5月20日,中材集团与宁夏自治区国资委共同签署《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关于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该协议约定:待取得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宁夏自治区国资委所持宁夏建材集团51%国有股权将划转至中材集团名下。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函[2007]89号文件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7]1107号文件的批复,宁夏自治区国资委持有的宁夏建材集团51%股权行政划转至中材集团,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中材集团将成为宁夏建材集团第一大股东,宁夏自治区国资委将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本次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实施,将导致中材集团间接控制宁夏建材集团所持赛马实业股权。

      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赛马实业控制关系框图

      

      三、收购方式

      中材集团通过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东控股权方式进行上市公司间接收购。

      四、股权划转具体内容

      (一)股权划出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股权划入方: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三)划入股权数量: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为控股股权。

      (四)划入股权代表上市公司权益比例:宁夏建材集团为上市公司———赛马实业第一大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9,7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8.36%。通过本次国有股权划转,中材集团将间接控制宁夏建材集团持有的赛马实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9,750,000股,该等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8.36%。

      (五)本次划转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国有法人股

      (六)批准划转的日期:2007年9月19日

      (七)批准划转的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八)批准划转的文号:国资产权[2007]1107号

      五、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形的说明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涉及的宁夏建材集团持有的赛马实业69,750,000股股票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2007年9月20日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赛马实业

      股票代码:60044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65号

      通讯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65号

      联系电话:0951-6180125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报告书签署日期:2007年9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三、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持股变动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并豁免划入方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定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宁夏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高层管理人员背景的简要介绍

      

      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减持实施前,宁夏自治区国资委持有赛马实业第一大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1%的控股股权。

      本次减持实施后,宁夏自治区国资委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直接、间接增持赛马实业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赛马实业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宁夏自治区国资委持有宁夏建材集团51%的国有股权。宁夏建材集团为赛马实业第一大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9,7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8.36%。本次国有股权划转标的股权为宁夏自治区国资委所持宁夏建材集团51%国有股权。通过本次国有股权划转,中材集团将间接控制宁夏建材集团持有的赛马实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9,750,000股,该等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8.36%。

      二、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

      2007年5月20日,中材集团与宁夏自治区国资委共同签署《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关于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该协议约定:待取得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宁夏自治区国资委所持宁夏建材集团51%国有股权将划转至中材集团名下。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函[2007]89号文件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7]1107号文件的批复,宁夏自治区国资委持有的宁夏建材集团51%股权行政划转至中材集团,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中材集团将成为宁夏建材集团第一大股东,宁夏自治区国资委将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本次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实施,将导致中材集团间接控制宁夏建材集团所持赛马实业股权。

      划转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权划出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股权划入方: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三)划入股权数量: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为控股股权。

      (四)划入股权代表上市公司权益比例:宁夏建材集团为上市公司———赛马实业第一大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9,7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8.36%。通过本次国有股权划转,中材集团将间接控制宁夏建材集团持有的赛马实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9,750,000股,该等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8.36%。

      (五)本次划转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国有法人股

      (六)批准划转的日期:2007年9月19日

      (七)批准划转的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八)批准划转的文号:国资产权[2007]1107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赛马实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赛马实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担保和诉讼事宜。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票的情况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赛马实业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声明和签署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声明如下: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主任:刘语平

      2007年9月2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7]1107号《关于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1%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函[2007]8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中国中材集团公司的批复》

      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关于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二公里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主任:刘语平

      2007年9月2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主任(签章)刘语平

      200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