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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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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投资研究将套“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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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投资研究将套“紧箍咒”
    2007年09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周宏

      

      基金的投资研究套上 “紧箍咒”,看来只是时间问题。

      上周二,证监会一口气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一套5个规定准则,目的是加强“内幕消息”管控、强化重大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

      而按照这个政策趋势,目前业内机构研究投资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很有可能在未来将进入监管部门的规范视野。

      

      “内幕交易”规定趋严

      上周公开征求意见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其第五十一条明确载明,“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个规定显然较之前的有关法规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根据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节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而其中,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包括的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监督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等等。并未有针对买方机构的专门规定。

      而最新征求意见稿显然和海外规定更为接近,任何知悉能够影响股价的重大消息的人,都不能利用该信息买卖、传播或鼓励他人买卖。规定进一步趋严。

      

      规定针对部分现状

      上述规定对于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状况显然很有针对性。

      目前看,无论是由一些券商研究机构提供的“卖方研究”,还是部分基金团队进行的买方研究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获取、使用、传播“内幕信息”和准内幕信息的状况。尽管这未必是普遍现象,也不一定完全构成基金业绩的所有基础。但是,关于部分知名基金经理和王牌团队依靠“人脉”获取内幕信息的说法在业内肯定不是空穴来风。

      而在目前公司资产注入成为市场热点的情况下,基金等机构在向上市公司的调研中,追问公司业绩、重大投资、资产注入进程乃至股东名单,也是一个不鲜见的现象。一些卖方机构在向基金等机构提供服务中,公然在短信、报告中包含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材料。这显然与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并不相符。

      

      规范趋势明确

      从长期来看,基金进一步规范运作的趋势将不可阻挡。此前一些海外知名的基金经理,曾经就国内目前基金投资涉及的信息披露问题,提出观点认为,伴随着机构的增多,市场有效性的增强,以及基金规模增大,上述利用内幕消息的某些做法在基金中将不再有“生存土壤”。

      但从目前看,在市场有效性无法快速提高,而牛市中部分公司、行业的市值占比增大的背景下,“消息”的市场价值正在不断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祭出强有力的市场监管手段,显然是市场正本清源的迫切需要。

      值得提出的是,在有关规定中,对于内幕信息等违规手段的处罚尚不够明确和严厉,相较之其目前非常大的经济价值,尚待进一步调整和细化。而一些市场影响很大已立案的违规案例和基金经理究竟如何处理,必将影响行业和市场的长期预期。早日给市场一个最终的说法,显然更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