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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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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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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7年09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发售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各大券商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7]25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全球市场投资面临的汇率风险、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特别投资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股票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8、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和更换

      29、境外资产托管人: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和更换

      30、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境外主要投资场所: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中国香港、英国、日本、法国和德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证券市场环境、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的变化,调整对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解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37、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截至2007年5月31日共有33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约旦、阿联酋、泰国、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挪威、埃及、南非、尼日尼亚、澳大利亚、新西兰

      38、工作日: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41、T+n日: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美元等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2)国家/地区市场风险

      全球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全球投资的成本、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A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与成熟市场相比,新兴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流动性较差、波动性较高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此外,新兴市场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往往更不稳定,进一步加大了新兴市场的潜在投资风险。

      (4)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各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各国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各国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各国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各国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5)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3、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积极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在精选个股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3)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金主要通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积极的股票投资,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理念

      全球化投资有助于分散单一市场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收益。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积极的股票投资,以国际化视野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能、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行业和公司进行投资,可为投资者带来稳健、持续的增值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以及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主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积极的股票投资。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基金遭遇巨额赎回、基金主要投资市场临时发生重大变故、不可抗力等),基金可将部分资产临时性地投资于低风险资产,如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基金临时性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以国际化视野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能、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行业和公司进行投资。基金选股的主要流程如下:

      (1)投资对象初选

      在基准指数覆盖的地区市场范围内,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将包括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的大盘股、中盘股和小盘股,但市值规模过小或流动性不足的个股将被排除在外。

      (2)股票研究

      通过成长性分析和价值评估,确定值得投资的股票。其中,对公司成长性的评估包括行业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公司管理面分析等三个方面,价值评估则采用多个指标判断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范围。

      ①行业分析:我们将重点分析行业结构和运行机制,关注是否具有持续增长潜力,分析要点包括行业近期和长期的发展前景、对经济的贡献度、行业进入壁垒、行业竞争格局等。

      ②公司基本面分析:我们将重点分析公司的经营模式,关注公司是否有可持续的、高速增长的现金流,公司的市场份额是否在不断提升,并能否带动公司利润的持续增长等。我们还将分析公司的基本面是否在持续改善,分析要点包括公司定价能力、产品周期、毛利率、收入和资产负债质量、资本回报率等。

      ③公司管理面分析:我们将重点分析公司管理团队是否具有传略眼光,分析要点包括是否具备较强的商业计划执行能力,资本扩张政策是否得当,如对再投资收益率和股本回报率的判断和合理运用。

      ④价值评估:我们将采用多个指标分析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如对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进行横向、纵向比较;此外,我们还将关注公司预期每股收益增长率是否高于市场内含增长率,公司是否具有稳定的自由现金流增长预期等。

      (3)确定备选股票池

      在经过成长性分析和价值评估之后,我们将把个股在全球地区和行业框架下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其中地区因素将重点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及走势、国家/地区的经济结构及发展模式、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国家/地区的监管环境、国家/地区的消费者行为特征等。经过全面深入的比较分析之后,我们将选取最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构成基金的备选股票池。

      (4)组合构建

      基金将在备选股票池基础上构建组合,个股权重主要根据投资价值决定。但是基金可根据组合的风险特征分析,对个股或行业的投资比例进行一定调整,以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

      (5)组合调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基金将卖出所持有的股票:分析师降低股票评级,公司基本面出现意外的恶化,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超过合理范围,市场发布了新的信息或研究报告改变投资预期,公司管理团队质量下降,出现更好的投资替代选择等。

      3、债券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债券投资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债券。

      4、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利用汇率衍生品,降低基金汇率风险;利用指数衍生品,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利用股票衍生品,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降低流动性成本;等等。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交易工作,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的执行和管理监督。

      (六)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完备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贯彻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整合了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投资研究平台以及公司自身的投资研究平台的实力,在全面分析全球市场、行业以及个股的研究报告以及相关讯息并综合考察各种经济指标、各类资产及个股的基本面或技术面指标的基础上,对大类资产、行业以及个股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进而形成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个股的投资分析报告。

      2、资产配置决策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可与境外投资顾问定期举行会议,针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各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等问题交换意见,并可随时视国际重大事件的发生或重大形势的变化召开临时会议。

      3、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顾问提供全球市场的投资建议,基金管理人可在参考境外投资顾问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的组合构建和调整策略。

      4、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中国香港市场投资部分的交易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发送,通过指定的经纪商执行;香港市场以外的其他全球证券市场投资部分的交易指令可通过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交易平台执行。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评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顾问可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的事先约定,提供有关基金组合的各种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这些报告检讨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执行情况,从而指导投资组合的调整决策。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将跟踪全球及各国经济状况、证券市场环境和公司情况的发展变化。在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情况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和投资操作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指数(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

      2、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是国际著名的专业指数供应商,目前由其编制的指数(包括股票指数、房地产信托基金指数、对冲基金指数)数量已经超过了8万只。在全球股票指数编制方面,摩根士丹利已有超过35年的指数编制经验,其编制的MSCI全球指数系列受到全球机构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并得到广泛应用,目前跟踪MSCI全球指数的资产管理规模高达3万亿美元。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全球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截至2007年5月31日,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指数涵盖49个国家和地区(23个成熟市场,26个新兴市场)的2735只股票。

      3、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中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全球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九)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1、2项约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联系人:廖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凌新源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王东明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部门副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范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李洋先生:董事,学士。曾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处长。

      王邦志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信贷部项目经理、证券总部总经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造币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曾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鲁明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哥伦比亚大学客座研究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刘芳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副行长、吉林省长春市计划委员会副处长。

      滕天鸣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张鸣溪先生:监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业务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昌桁先生:中国台湾籍,美国田纳西州立大学财务金融专业硕士。自1990年开始从事台湾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工作,曾在国票投信投资本部、荷银投信、怡富证券投研部、京华证券研究部、元富证券等任职,具有10年以上的台湾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于1998年获中国台湾财政部证券及期货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台湾证券商业务人员测试合格书(高级业务员)”,取得台湾证券市场从业资格,并具备担任投信公司基金经理资格。2005年1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海外投资总监,曾任公司研究主管。

      周全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专业硕士,证券从业经历7年。2000年4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行业研究员,曾任交易主管。

      3、本公司海外投资委员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文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杨昌桁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外投资总监。

      程海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5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职业操守》及《职业道德操守实务指引》,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即风险)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和监督。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交易管理部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交易管理部发现该类指令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交易管理部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交易管理部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交易管理部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管理部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所有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普信集团(T. Rowe Price Group.Inc)

      注册地址:100 East Pratt Street,Baltimore,Maryland 21202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100 East Pratt Street,Baltimore,Maryland 21202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Brian C. Rogers

      成立时间:1937年7月1日

      资产管理规模(截止2006年12月31日):3347亿美元

      联系人:林羿

      电话:001-410345-6685

      传真:001-410345-3599

      电子邮箱:philip_lin@troweprice.com

      公司网址:www.troweprice.com

      主要负责人:Brian C. Rogers,董事长兼投资总监,注册投资顾问(CIC)、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在1977-1980担任 Bankers Trust 信用分析员、信贷经理;1985年10月起任T. Rowe Price Associates基金经理,2002年7月起任T. Rowe Price Associates副总裁,2004年1月起任T. Rowe Price Associates投资总监,2007年1月起担任T. Rowe Price Group董事长。拥有哈佛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和哈佛大学金融MBA。

      普信集团是美国国内最为领先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之一,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拥有长达70年的经验,是美国最大的共同基金和401(k)养老金计划管理公司之一,也被中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选为其第一批十家境外投资管理人之一。普信集团定位于全球化投资服务,为机构和个人客户提供广泛全面的投资服务和咨询服务,投资领域涵盖了所有主要的资产类别。普信集团还是一个独立的上市公司,在纳斯达克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TROW”),并入选标普500指数。

      (二)境外投资顾问职责

      1、境外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协助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协助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2、境外投资顾问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不同客户;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7]258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07年9月27日至2007年10月2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币种

      人民币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07年9月27日至2007年10月26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3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网站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十)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1.5%)=985.22元

      认购费用=1000-985.22=14.78元

      认购份数=(985.22+0.46)/1.00=985.6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5.68份基金份额。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持有人要求,增加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以上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请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应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0.5%。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10个工作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10个工作日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销售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仅限于红利再投资,不包括现金分红)一并冻结。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0)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的募集”中“(九)认购费用”以及“(十一)认购份数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可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保证基金财产与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财产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