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昨日表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十一”休市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作如下调整:自2007年9月27日结算时起,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提高至7%;自2007年10月8日结算时起,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由7%恢复至原比例;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比例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流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