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于2007年派息后可实施债券调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债券是2004年9月发行的10年期债券,包括两个品种:固定利率债券(证券代码111024,证券简称“04华电1”)及浮动利率债券(证券代码111025,证券简称“04华电2”)。其中,“04华电1” 票面年利率为5.4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04华电2”票面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利差为2.3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二、债券调换选择权的规定:投资者有权利选择在本期债券第三次付息日(即2007年9月29日)后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固定利率债券按1:1的比例调换为本期浮动利率债券,或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浮动利率债券按1:1的比例调换为本期固定利率债券。投资者必须在调换申请受理期限内行使选择权,且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
三、调换申请期限:自2007年9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起的10个工作日(即2007年9月29日至2007年10月17日)。
四、调换方法:
1、需要转换该债券的投资者在2007年10月17日前向其债券托管券商申请调换,各一级托管机构汇总投资者的调换申请后,在2007年10月18日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债券调换申请表”原件(格式见附件1),申请对本期债券进行调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原件后,对调换债券量进行核实,无误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变更登记。
2、2007年10月22日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接收本期债券调换申请截止日,各一级托管机构应保证所申请调换的债券量不超出本机构持有的可调换债券量。如有超出,则该机构提交的调换申请将全部按无效处理。
3、10月18日、10月19日、10月22日和10月23日,“04华电1”和“04华电2”停牌四天,10月24日本期债券以调换后的数据复牌交易。
请本期债券的各一级托管券商(见附件二)根据上述调换原则,及时确定本机构的调换方案,做好相关工作,以保证本次债券调换的顺利实施。
附件1:债券调换申请表
附件2:“04华电1”债券份额情况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债券调换申请表
单位:张(每张为100元)
通讯地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编:518031
联 系 人:曾小丽、谢露、刘美华
咨询电话:0755-25938076、25938008、25946019(B股)
传 真:0755-25987132、25987133
附件2:“04华电1”债券份额情况表
04华电1(证券代码111024)债券份额情况表
截止日期:200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