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表述为: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现修改为: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七)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原表述为: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单位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其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以上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现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单位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7、(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原表述为:“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现修改为:“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本次修改自2007年9月26日起生效。
本公告仅对有关原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其最终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fund.com.cn)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垂询相关事宜。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修改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07]26号《关于基金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要求,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同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管理的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1、“三、估值方法”
原表述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亏损)。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现修订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5、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当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7、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2、“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原表述为: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现修订为: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本次修订自2007年9月26日起生效。
本公告仅对有关原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其最终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fund.com.cn)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垂询相关事宜。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中国光大银行为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久泰中信标普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基金”)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从2007年9月26日起,光大银行开始代理销售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光大银行在以下36个城市的400多家网点对所有投资者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及其它相关业务:北京、哈尔滨、深圳、上海、青岛、大连、长春、重庆、广州、昆明、武汉、烟台、海口、厦门、福州、成都、苏州、沈阳、宁波、合肥、太原、天津、南京、郑州、杭州、济南、西安、长沙、南宁、石家庄、台州、珠海、三亚、丹东、大庆、汕头。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长城基金网站上相关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有关详情敬请咨询光大银行各营业网点。
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光大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2、长城基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