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49,567,91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84%。其中:已流通股份24,830,000股(截至2007年8月31日),限售股份124,737,914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杉杉集团”]于2007年9月22日分别与张子燕女士、陈光华先生、郑永刚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24,737,914股限售股份转让给上述三人。根据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就该股份转让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概述
根据协议,杉杉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24,737,914股限售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89%)以协议方式分别转让给张子燕女士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9%)、陈光华先生2,505.931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郑永刚先生6,967.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0%),转让价格均为每股1.70元。本次股份转让后,杉杉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为24,830,000股流通股(截至2007年8月31日),占公司总股本的4.95%。
1、转让之股份:杉杉集团持有本公司限售股股份12473.79万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4.89%;杉杉集团持有本公司的上述股份已满三年,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的3000万股、2505.9314万股、6967.86万股分别转让给张子燕、陈光华、郑永刚;
2、转让之价款:转让价格为每股1.70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股份转让款以现金形式支付:
(1) 股份转让款以现金形式支付;
(2) 杉杉集团与张子燕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
以每股[ 1.7 ]元乘以标的股份的数量[3000]万股,即总计[5100万]元人民币。
第一期:2000万元,协议签定后十天内付款;
第二期:3100万元,股权过户完成后二日内。
(3) 杉杉集团与陈光华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
以每股[ 1.7 ]元乘以标的股份的数量[2505.9314]万股,即总计[4260.0834万]元人民币。
第一期:2000万元,协议签定后十天内付款;
第二期:2260.0834万元,股权过户完成后二日内。
(4)杉杉集团与郑永刚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
以每股[ 1.7 ]元乘以标的股份的数量[6967.86]万股,即总计[11845.362万]元人民币。
第一期:5000万元,协议签定后十天内付款;
第二期:6845.362万元,股权过户完成后二日内。
4、权利归属约定
本次股份转让为含权转让,《股份转让合同》签订时标的股份产生或相应的股份公司利润分配,包括2007年及其后年度的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以及标的股份对应的本公司未分配利润和资产增值,参与配股的权利等权益均应当归受让方所有。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
本次股权转让的主要目的为理顺股东持有结构。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限售股股东情况如下:
注1:对于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科英华股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下程“平安信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平安信托已于2006年6月20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上海润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润物”)在2006年6月23日至2009年6月20日的期间内参加本公司召开的全部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陈远先生持有上海润物72.5%的股权,是上海润物的控股股东。陈远先生间接平安信托控制本公司上述股份的表决权。
四、受让方基本情况介绍
1、名称: 张子燕
住址:上海市虹口区密云路665弄3号1902室
联系电话:021-65550855
张子燕女士简历:女,1955年生,从事企业经济工作多年,曾任公交一分公司工会职代会工会常委委员、巴士客运公司财务经理。现已退休。
2、名称:陈光华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55弄18号902室
邮政编码:200000
联系电话:0574-68765333
陈光华先生简历:男,1962年生,会计师,从事企业经济工作多年,曾任宁波甬港服装总厂会计、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公司总经理助理,杉杉集团财务总监等职,现任杉杉投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一职。
3、名称:郑永刚
身份证号码:330227581124703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788弄名都城71幢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电话:021-68763982
郑永刚先生,男,1958年生,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先后担任宁波甬港服装总厂厂长、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为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杉杉集团董事长、中国服装协会副会长、上海国际时尚联合会会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专家。
五、转让方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228号
注册资本:21,600万元
成立时间:1994年6月
法定代表人:郑永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271010412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实业投资业务,主要经营性业务通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子公司进行,具体包括:服装制造、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面辅料及缝纫设备等的销售。
经营期限: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二00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330227144520398
通讯地址:宁波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228号
邮政编码:315000
联系电话:0574-88203333
联 系 人:沈云康
六、本公司郑重承诺将根据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作出披露。
七、备查文件
1、 股份转让合同;
2、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3、 股份转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份受让方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9月26日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股票代码:600110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宁波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228号
联系电话:0574-88203333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228号
注册资本:21,600万元
成立时间:1994年6月
法定代表人:郑永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271010412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实业投资业务,主要经营性业务通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子公司进行,具体包括:服装制造、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面辅料及缝纫设备等的销售。
经营期限: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二00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330227144520398
通讯地址:宁波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228号
邮政编码:315000
联系电话:0574-88203333
联 系 人:沈云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1、股权结构
杉杉集团股东及持股比例为:
宁波甬港服装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3,60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62.96%;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8,00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37.04%。
2、股东介绍
(1)宁波甬港服装投资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注册号:3302272004595;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鹅颈村;法定代表人:郑永刚;注册资本3567.8万元;营业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服装设计及研究。
(2)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注册号:3101152019735;住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351号;法定代表人:郑永刚;注册资本216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服装、针纺织品、服装面料、及相关的高新技术材料的研发和销售(涉及许可证经营得凭许可证经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介绍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杉杉集团持有上市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33.66%的股份。除此之外,不存在持有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形。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的12个月内继续减持中科英华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07年9月22日,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子燕、陈光华、郑永刚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杉杉集团将持有的中科英华124,737,914股限售流通股分别转让给自然人自然人郑永刚、张子燕、陈光华,转让价格为每股1.70元。本次转让完成后,自然人郑永刚持有中科英华股份69,678,600股,张子燕持有中科英华30,000,000股,陈光华持有中科英华25,059.314股。
二、《股份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1、标的股权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科英华限售股股份12,473.7914万股,占股份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4.89%;转让方持有股份公司的上述股份已满三年,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中的6,967.86万股、3,000万股、2,505.9314万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分别转让给郑永刚、张子燕、陈光华;郑永刚、张子燕、陈光华同意受让杉杉集团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转让之价款:转让价格为每股1.70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股权转让款以现金形式支付。
(1) 杉杉集团与郑永刚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同意,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以每股1.7 元乘以标的股份的数量6,967.86万股,即总计11,845.362万元人民币。
第一期:5000万元,协议签定后十天内付款;
第二期:6,845.362万元,股权过户完成后二日内。
(2)杉杉集团与张子燕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同意,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以每股1.7元乘以标的股份的数量3000万股,即总计5100万元人民币。
第一期:2000万元,协议签定后十天内付款;
第二期:3100万元,股权过户完成后二日内。
(3) 杉杉集团与陈光华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同意,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以每股1.7元乘以标的股份的数量2,505.9314万股,即总计4,260.0834万元人民币。
第一期:2000万元,协议签定后十天内付款;
第二期:2,260.0834万元,股权过户完成后二日内。
4、权利归属约定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各方同意《股权转让合同》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为含权转让,合同签订时标的股份产生或相应的股份公司利润分配,包括2007年及其后年度的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以及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公司未分配利润和资产增值,参与配股的权利等权益均应当归受让方所有。
5、标的股份转让的批准与交割
(1)合同各方在合同签署后应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转让方并应立即向有权政府部门提出转让标的股份的申请(如需要),受让方应予以配合。
(2)在有权政府部门批准或核准标的股份的转让后,双方应在30日内共同完成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合同项下股份转让自股份公司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根据法律具有合法授权的机构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后视为完成交割手续及股份转让程序完成。股份过户所需的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
6、合同签署时间及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合同》自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有权代表(若由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授权代表的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获得有权政府部门批准和/或核准(如需要)后实施标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限售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权属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受让人受让该股权后仍需遵循中科英华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限售条件的规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前,杉杉集团为中科英华的控股股东,郑永刚先生为实际控制人,根据中科英华2007年9月19日发布的临2007-046号文,杉杉集团持有中科英华141,862,6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31%;本次权益变动后,杉杉集团仍持有17,124,7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本次权益变动中科英华的实际控制人不变更,仍为郑永刚先生。
根据调查,本次股权转让受让人郑永刚、张子燕、陈光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其资信状况良好,近5年来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其持股目的是为理顺上市公司股东结构。
2、杉杉集团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中科英华股票的行为,杉杉集团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10,162,35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0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直系亲属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中科英华股票共计43400股。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永刚《股份转让合同》;
4、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子燕《股份转让合同》;
5、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光华《股份转让合同》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刚
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股票代码:600110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永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788弄名都城71幢
联系电话:021-68763982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名称:郑永刚
身份证号码:330227581124703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788弄名都城71幢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电话:021-68763982
郑永刚先生,男,1958年生,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先后担任宁波甬港服装总厂厂长、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为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杉杉集团董事长、中国服装协会副会长、上海国际时尚联合会会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专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郑永刚先生目前通过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制宁波甬港服装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宁波市鄞州鸿发实业有限公司,并全资控制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为中科英华的第一大股东,其持股数量为149,567,914股,占总股本的29.84%。
图一:中科英华股东控制关系图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永刚先生直接持有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84)225,95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并通过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甬港服装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及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二: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控制关系图
另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永刚先生通过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宁波银行(证券代码:002142)179,000,000股,占宁波银行总股本的7.16%。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五年受到行政处罚及其相关处罚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来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第二节 持股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科英华6967.86万股限售流通股主要目的为理顺股东持股结构。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郑永刚先生目前通过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甬港服装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及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为中科英华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郑永刚先生直接持有中科英华6,967.86万股限售流通股,并继续通过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甬港服装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及杉杉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科英华24,830,000股股份,郑永刚先生仍为中科英华的实际控制人。
二、后续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的12个月内增持中科英华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07年9月22日,中科英华第一大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与自然人郑永刚签署《股份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杉杉集团将持有的中科英华6967.86万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0%)转让给自然人郑永刚,转让价格为每股1.70元。本次转让完成后,自然人郑永刚直接持有中科英华股份合计6967.86万股。
二、《股份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
杉杉集团持有的根据《股份转让合同》转让给受让方郑永刚的中科英华限售股6,967.86万股股份,占中科英华总股本的13.90%。
2、转让价格及支付
《股份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每股1.7元,转让价款合计11845.362万万元人民币。合同双方同意协议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为含权转让,合同签订时标的股份产生或相应的股份公司利润分配,包括2007年及其后年度的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以及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公司未分配利润和资产增值,参与配股的权利等权益均应当归受让方所有。
《股份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按如下期限及方式支付:
(a) 第一期:5000万元,协议签定后十天内付款;
(b) 第二期:6845.362万元,股权过户完成后二日内。
3、标的股份转让的批准与交割
(1)合同双方在合同签署后应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转让方并应立即向有权政府部门提出转让标的股份的申请(如需要),受让方应予以配合。
(2)在有权政府部门批准或核准标的股份的转让后,双方应在30日内共同完成股份转让的交割手续。合同项下股份转让自股份公司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根据法律具有合法授权的机构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后视为完成交割手续及股份转让程序完成。股份过户所需的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
4、合同签署时间及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有权代表(若由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授权代表的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获得有权政府部门批准和/或核准(如需要)后实施标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5、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
转让前股份性质:一般法人股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份性质:自然人限售条件流通股
6、本次股权转让协议无其他特别条款、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不存在其他共同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限售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权属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受让人受让该股权后仍需遵循中科英华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限售条件的规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五、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截至2007年8月31日)
间接持股是指郑永刚先生通过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甬港服装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及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永刚先生现为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杉杉集团董事长。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杉杉集团董事长,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中科英华主营业务的改变或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中科英华目前的主营业务或对其主营业务做出任何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是否拟对中科英华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中科英华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是否拟改变中科英华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拟改选中科英华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中科英华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可能阻碍收购中科英华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五、是否拟对中科英华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改变及其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中科英华现有的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是否拟对中科英华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修改中科英华分红政策的计划。
七、其他对中科英华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中科英华业务和组织结构存在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中科英华独立性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科英华的实际控制人仍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永刚先生,其与中科英华之间仍将保持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资产独立、完整。
2、本次权益变动对中科英华的独立经营能力无实质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科英华仍将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方面保持独立。
二、关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科英华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关联交易。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科英华产生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约定,并依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其关联交易价格也将严格按照公允原则确定,以保证中科英华的利益及其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
2、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永刚先生为自然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永刚先生控制的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甬港服装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鸿发实业有限公司、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科英华亦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没有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中科英华股票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中科英华股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