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为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借款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以内,借款期限壹年。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汇票承兑,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以内。同意上述银行融资业务由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9000万元(人民币玖仟万圆整)连带责任担保。
二、关联方介绍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7.51%的境内非国有法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199号金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3012123591;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咨询及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物业管理(须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该公司的关联交易。
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因于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关联董事,所以没有董事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为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借款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以内,借款期限壹年。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汇票承兑,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以内。同意上述银行融资业务由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9000万元(人民币玖仟万圆整)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不适用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为天津宏峰银行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发展。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关联交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七、备查文件目录
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