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油所修改
液体化工品交收规则
2007年09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海石油交易所昨日发出通知,称为更好地提供交收服务,使交收程序方便、流畅,经广泛征求交易商意见,对交收规则部分内容修改。
原《上海石油交易所液体化工品交收规则》第十一条中第1款、第2款修改为:
1、买方须在交收月份第三个工作日支付货款,在交易所结算银行开立交易资金专户的交易商,将其货款划入其交易资金专户,由交易所代为划转;未在交易所结算银行开立交易资金专户的交易商,将其货款划入交易所交易资金专户,由交易所代为划转;卖方须在交收月份第三个工作日前将已付清仓储费等各项费用的《注册仓单》或交易所认定的提单交付交易所;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状况及意愿,统筹安排交收配对,并将配对结果通知给买卖双方以及交收化工库,《交收配对确认单》即为买卖双方的现货购销合同。
2、交收月份的第四个工作日,买方至交易所领取《注册仓单》或交易所认定的提单;交易所向卖方划付货款,并出具代收、代付说明给买卖双方。(流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