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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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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版: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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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意险定价权下放 市场杠杆将终结“暴利”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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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意险定价权下放 市场杠杆将终结“暴利”时代
    2007年09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航意险市场化运作的时代已经来临 本报传真图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日前,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了保险公司。航意险市场化运作的时代已经来临。

      《通知》称,此次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改变了过去以条款和费率管制为主的监管手段,废止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内控、销售管理和再保险安排,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

      《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元保40万,是高还是低?如果高了,降低到多少是合适的?但如果不考虑险种的风险因素,一些公司有的经营者抱有冒险的心理,出现了手续费等恶性竞争的情况是必然的。所以,把产品的开发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和公司,发挥市场作用,才能真正服务于消费者。” 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昨日保监会召开的“航意险改革暨短意险规范工作座谈会”上做最后总结发言时明确表示了自己的观点。

      陈文辉指出,《通知》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和规范:废止航意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加大市场机制作用。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规范公司内控管理,提高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航空意外险加强渠道管理,实现公司内部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客户信息资料能完整及时地记录在业务管理系统,禁止手工出单,防止保费流失和假保单、撕单埋单现象。

      据了解,自航意险开办以来,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保监会作为监管主体,均以条款和费率监管为主要手段。但是此次会议之后,记者认为,保监会将撬动市场杠杆来终结航意险“暴利”时代。

      那么,备受市场关注的航意险所谓的“暴利”概念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

      有媒体报道称,民航总局的统计数字,近三年,民航乘客接近4亿人次,如果10%的乘客购买,航意险的收入高达8亿元,而其中近7亿元进了大小机票代理商、保险代理人的口袋。但成本却仅为3元。

      另外,有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末,有22家寿险公司、11家产险公司经营航意险。2006年实现航意险保费1.76亿元,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2007年1-7月航意险保费1.27亿元。

      “航意险在保险业中占比很小,但涉及千万个投保人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保监会一直以来高度关注这一市场,并连续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目前的改革只是迈出了第一步,下一步将继续深化改革,关键在今后的落实”,陈文辉表示。

      他进一步指出,“必须明确再保险要求,防范巨灾风险。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航意险业务特点做好再保险安排,可以切实提高消费者的保障程度,并降低保险公司经营航意险的侥幸心理;鼓励开发替代产品,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权。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不同期限的替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产品选择权,以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

      据了解,保监会将开展一系列规范航意险市场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敦促保险公司自觉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强航意险业务的内控管理、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和再保险安排,改善保险服务,提高消费者满意度;研究解决包括航意险在内的短期意外险的进一步强化监管问题,包括信息系统、出单系统、后续监督检查等一揽子监管要求和工作方案。

      航意险十八年发展历程

      中国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1989年开办至今,走过了十八年的发展路程。

      1989年,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一起研究制定了最早的航意险产品,分五种费率,即3元、5元、7元、9元、11元分别保1万、2万、3万、4万、5万元。当年5月1日,航意险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办。

      1993年,航意险调整为5元、10元分别保3万、6万元。

      199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规定,航意险保险期间为登机舱门到离机舱门之间,每份保费20元,保额为20万元。全国自1998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航意险统颁条款”。

      2003年1月1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新的航意险将由原来每份保险费20元、保险金额20万元,调整为每份保费20元、保额40万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额200万元的规定不变。

      2007年9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废止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完全交给保险公司,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截至2006年末,共有22家寿险公司、11家产险公司经营航意险。2006年实现航意险保费1.76亿元。今年1至7月,实现航意险保费1.27亿元。(新华)

      ■记者观察

      偿付能力监管

      全方位渗透保险业

      ⊙本报记者 卢晓平

      

      航意险市场定价权给了保险公司,消费者可选择各类短险产品。

      一直以来,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关注的重点,但要把思路真正转向偿付能力监管,尚需各个方面的转变。目前,这个转变已经在监管层得以体现。

      记者在昨日“航意险改革暨短意险规范工作座谈会”上看到,来参会的30多家产、寿公司代表纷纷发言,支持监管部门将航意险和短意险放权于市场的政策,表示将积极开发适合消费者需求的各类产品。他们认为此次监管部门将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的举措,表明监管层已经由市场行为监管,全面转向偿付能力监管。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就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多次强调,抓住了偿付能力监管,就等于抓住了监管的“牛鼻子”。要以偿付能力状况为统领和切入点,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进行综合评价,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偿付能力监管是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的核心。研究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对综合风险进行监控的形势下,不能就偿付能力论偿付能力。偿付能力内涵丰富,公司的产品研发和内部管理会影响偿付能力,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内控制度等会因为出现了问题而危及偿付能力,投融资对偿付能力影响就更加明显了,投资效益好一点,偿付能力就好一些。

      据了解,监管层今年就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产品开发、资金运用、经营效益、市场行为等问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进行综合评价,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此次保监会对在保险业中占比很小的航意险出此招,表明偿付能力监管已经更深层次地渗透到保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