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商: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根据《2007年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编而成,与募集说明书主要内容一致。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债券要素
发 行 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总额人民币捌亿元
债券期限拾年
票面利率5.70%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
发行对象中国境内机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均可购买
债券级别AAA
担保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指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8亿元的2007年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主承销商: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承销团协议:指由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分销商签署的与承销本期债券相关的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即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债券全部买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财务顾问:指中国农业银行。
担保人:指中国农业银行授权其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提供担保。
担保函:指担保人以书面形式为本期债券出具的债券偿付保函。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实名制记账式:指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以记账方式登记和托管债券的方式。
兑付款项:指本期债券的本金与本期债券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之和。
年度付息款项:指用于本期债券每年利息支付的款项,最后一个计息年度支付的利息除外。
工作日:指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7]2504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包建设
联系人:黄永刚、王永、柳广林、包太平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哲里木路9号
联系电话:0471-2305633
传真:0471-2305673
邮政编码:010051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6-8层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代旭、许进军、王曦、边洋、申文波、李禄
联系电话:010-66568776
传真:010-66568704
邮政编码:100032
(二)副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全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联系电话:010-85130653
传真:010-65185223
邮政编码:100010
(三)分销商
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人:洪淼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5层
联系电话:010-66229153
传真:010-66578973
邮政编码:100032
2、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范剑
联系人:李军、赵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
联系电话:010-88092288
传真:010-88092036
邮政编码:100032
3、上海远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云振平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3号海通大夏4层
联系电话:010-68000089
传真:010-68022469
邮政编码:100037
三、财务顾问: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尚理慧、汪勋
联系电话:010-85108296
传真:010-85107272
邮政编码:100036
四、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授权其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44号
负责人:李儒农
联系人:王海龙、吕利琴
联系电话:0471-6903970
传真:0471-6903970
邮政编码:010016
五、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元
联系人:张惠凤、李杨
联系电话:010-88087971、88087972
传真:010-88086356
邮政编码:100032
六、审计机构: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201-12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延成
签字会计师:尹师州、张军民
联系电话:010-84584405-08
传真:010-84584428
邮政编码:100016
七、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五矿大厦1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联系人:刘强、张晓斌、石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D座7层
联系电话:010-64912118
传真:010-64912663
邮政编码:100101
八、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502室
负责人:常建
签字律师:卫宇民、闫忠武
联系电话:010-64096085
传真:010-64096188
邮政编码:100007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券名称:2007年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简称“07蒙路债”)。
三、发行总额:8亿元。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十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7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1.69%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数平均数即4.01%(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人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七、发行范围及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境内机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均可购买。
八、发行期限:3个工作日,自2007年9月27日起至2007年9月29日止。
九、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07年9月27日。
十、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07年9月27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27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一、计息期限:自2007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
十二、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兑付款项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三、付息首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首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四、集中付息期限:自每年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十五、兑付首日:2017年9月27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六、集中兑付期限:自兑付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十七、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兑付。
十八、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九、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远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债券担保:中国农业银行授权其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一、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
二十二、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三、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获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远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二、境内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须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登记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具体发行网点见募集说明书。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投资本期债券的认购人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认购人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如果本期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申请获得批准,则认购人可自愿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相应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由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五、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以及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的审批部门同意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担保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担保函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新债务人取得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由新担保人出具的与原担保函条件相当的担保函;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付息首日为2008年至2017年每年的9月27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每年的集中付息期限为上述各付息首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本金兑付首日为2017年9月27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的集中兑付期限为兑付首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包建设
注册资本:350,270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自治区境内已建成运营、正在建设和将要建设的高速公路和对应辅道的融资、建设、收费、还贷;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开发服务,资本运营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2004年7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内政字[2004]2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批准公司在原事业单位(高速公路呼和浩特管理处、包头管理处和集宁管理处)基础上改制设立而成,负责对全区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收费、开发、债务偿还实行一体化管理。原高速公路呼和浩特管理处、集宁管理处和包头管理处分别成立于1997年、2001年和2002年,均为自收自支国有事业单位,在公司成立时全部改为我公司的分公司。随着资产的壮大,公司又陆续成立了巴彦淖尔分公司、乌海分公司、服务区分公司、机械租赁分公司和路政支队。
截止2006年底,公司拥有呼包高速、包东高速、呼集高速和包头过境高速等高速公路线路,累计里程已达到1,117公里;同时拥有110国道辅道和208国道赛汗至丰镇段等二级公路线路,累计里程达到1,438公里。
三、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公司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特许经营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交通厅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为一级法人,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对出资人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出资人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融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设岗定编方案;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或解聘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6、主持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提出建议,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等。
7、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组织结构图
具体见募集说明书
四、发行人领导成员简介
包建设先生: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中共党员,硕士,蒙古族,高级工程师。
赛文先生: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学历,蒙古族,高级政工师。
高团山先生: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专学历,蒙古族。
黄永刚先生: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汉族,高级会计师。
张化平先生: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汉族,高级工程师。
庞渊先生: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汉族。
第十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和前景
(一)我国高等级公路行业发展现状
高等级公路是重要的国家资源,具有行车速度快、通行能力大、运输成本低、行车安全等特点,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
截至2006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达345.70万公里,其中二级及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里程35.33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10.2%,比上年末提高0.3个百分点。公司所在西部地区2006年末高速公路为11,717公里,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8.40万公里,比上年末分别增加1,188公里和7,263公里,公路里程保持了持续增加。
在公路里程持续增加的同时,公路客运加快增长,公路货运持续快速增长。2006年全社会完成公路客运量186.05亿人、旅客周转量10,130.85亿人公里,分别比上年增加16.31亿人和838.76亿人公里。2006年全社会完成公路货运量146.63亿吨、货物周转量9,754.25亿吨公里,分别比上年增加12.46亿吨和1,061.05亿吨公里。公路客运量、旅客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比重分别为91.9%和52.8%;公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比重分别为72.1%和11.1%。
(二)我国高等级公路行业发展前景
1、国家产业政策继续支持高等级公路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2004年底《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经国务院审议通过。规划确定国家高速公路网采用放射线与纵横网格相结合的布局形态,构成由中心城市向外放射以及横连东西、纵贯南北的公路交通大通道,包括7条首都放射线、9条南北纵向线和18条东西横向线,简称为“7918网”,高速公路总规模大约为8.5万公里。目前“7918网”已建成2.5万公里,正在建设的有1.6万公里,还有4万多公里将在20年内建设完成。
随着国家高速公路网络的不断成长与完善,公路客货运的平均运距不断延伸(客、货运的平均运距分别从1995年的44公里和50公里增长到2006 年的54.5公里和66.5公里),高速公路对交通流量的吸纳能力不断增强。
2、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带动高等级公路行业的快速发展
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是公路车流量增长的原动力。公路运输量和周转量的增长与GDP高度相关,而我国GDP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持续稳定增长无疑为公路车流量的增长提供了基本动力。截至2006年底,全国公路营运汽车达802.58万辆,比上年增加69.36万辆,高等级公路快捷、舒适的通行特点决定了高等级公路将是汽车出行的首选。
3、计重收费对高速公路行业形成长期利好
实施计重收费后,公路公司普遍呈现单车收费水平上升、车流量减少、总体通行费收入增长的情况,也一定程度缓解了超载车对公路的破坏,大幅降低了公路的维修费用,对公路公司的运营具有正面影响。
二、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一)行业中的地位
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正式批准组建的特许经营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是区内唯一由自治区交通厅出资的高等级公路企业,公司资产规模居全区大型国有企业第2位。公司主营高等级公路投资、建设和经营,主要利润全部来源于高等级公路的经营管理。
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运营的龙头企业,公司承担了内蒙古自治区大部分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及收费管理业务,地域性行业垄断优势突出。公司全程参与内蒙古交通厅制定整体道路建设规划方案。在确定由公司承接项目建设后,公司总部承担公路的建设;待工程完工后,交付分公司负责通车后的经营管理运作。
截至2006年底,公司经营管理的高等级公路主要有哈磴高速、呼包高速、呼集高速、包东高速、东苏高速、集老高速、新麻高速、包头过境高速、巴新高速、磴巴高速、110国道(附道)、210(附道)和208国道(附道)。截至2006年底,公司投入营运的高等级公路里程2,555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1,117公里,占全区高速公路的89%,二级公路通车里程1,438公里,占全区二级公路的16%。
总体来看,公司业务的区域垄断地位明显。
(二)竞争优势
公司代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全区交通基础设施领域行使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职责,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展计划和投资战略的要求,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投资经营,得到了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在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税收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文),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原营业税率为5%)。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状况及发展规划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和状况
公司经营的核心业务是高等级公路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2006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73,606.46万元,其中国道通行费收入占10.07%,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占89.93%,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发展规划
“十一五”时期,公司的公路建设开发将以完善所辖高速公路网功能和框架为起点,在现有经营路段的基础上,将建设重点向东部、西部地区延伸,以高速公路为重点连接各盟市所在地与相邻省市区的省际出口,以一级、二级公路为重点连接蒙古、俄罗斯口岸和重要资源富集区,尽快形成东西贯通、南北连接的高等级公路主骨干网络,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十一五”期间,公司计划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确定的建设重点项目中承担新建和改建公路项目19个(含建设期跨“十二五”的项目),合计里程4,14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488公路,高速半幅953公里,一级公路507公里,二级公路192公里。
第十一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2004年至2006年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金额单位:万元
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本期债券发行之前,发行人不存在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拟募集资金8亿元,将用于丹拉国道主干线临河过境公路和二河国道主干线集宁至丰镇公路等两个项目的建设,项目总投资34亿元。
一、 丹拉国道主干线临河过境公路工程项目
该公路起自天吉泰,经临河农场,止于黄羊木头,全长52公里,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交运[2006]1075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国土资预审字[2006]36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审[2006]84号)批准。本项目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7.58%,动态投资回收期18.16年,项目建设期3年。
二、二河国道主干线集宁至丰镇公路工程项目
该公路起自集宁(马德青),经土贵乌拉(察哈尔右翼前旗),止于丰镇(蒙晋界据墙堡),路线全长73公里,另建互通连接线9公里,已经交通部(交规划发[2004]61号文件)批准、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函[2004]816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审[2005]102号)批准。本项目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5.63%,动态投资回收期20.60年,项目建设期3年。
第十四条 担保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授权其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为本期债券出具了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函。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成立于1979年,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目前业务领域涵盖人民币业务和外汇业务,拥有近36,000个营业网点,在全球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设有境外分支机构。
截至2006年末,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资产总额53,439.4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31,394.31亿元,各项存款余额47,303.72亿元,所有者权益为840.02亿元,2006年度实现营业收871.54亿元。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截止2006年末,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资产总额为730.66亿元,本、外币存款余额共计553.44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共计379.37亿元。
二、担保人财务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2004年至2006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04年至2006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
三、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为本期债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人在该担保函中承诺,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本担保函项下债券到期及其后两年内,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债券本息,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将兑付资金划入企业债券登记机构或主承销人指定的账户,其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债券到期后,债券持有人对担保人负有同种类、品质的到期债券的,可依法将该债务与其在本担保函项下对担保人的债券相抵消。
第十五条 偿债保证措施
一、具体偿债计划
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将来源于发行人正常稳健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发行人自身的良好资质是确保本期债券按期兑付的根本因素。发行人2004年至2006年分别实现净利润15,956.87万元、25,088.07万元和5,842.27万元;现金流充裕,2004年至200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为56,039.65万元、98,780.38万元、145,745.95万元。随着内蒙地区经济的稳步发展,建设项目的完工投产,公司良好的盈利能力与充足的现金流将为偿还债券本息提供充足的保障。
公司除了以良好的经营业绩、强大的偿付实力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创造基础条件外,同时还以其他具体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偿债保障措施
如前所述,发行人有充分的能力依靠正常经营现金流如期偿付本期债券。但若由于经济环境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致使发行人在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现金盈余未能完全达到预期,为保证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发行人特制定以下保障措施:
(一)设立偿债专户,实施动态监管
发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呼包高速通行费收入的归集,并用于债券本息的偿付。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将对呼包高速通行费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管,定期跟踪呼包高速经营情况,如果专项账户余额不能满足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要求,将要求发行人安排其他资金及时补充。
公司拥有呼包高速25年的收费权(1998年至2022年)。2006年,呼包高速实现通行费收入27,845.29万元,较上年增长43%(其中收费标准上调因素占16%,通行量增长因素占23%),扣除5,144.73万元的成本费用后,净现金流量为22,700.56万元。
(二)银行授信额度
发行人与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获得了较高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假设在本期债券兑付时遇到突发性的资金周转问题,公司也可以通过向银行拆借资金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三)中国农业银行授权其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为本期债券本息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人为本期债券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人在该担保函中承诺,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及本期债券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如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金及到期利息,担保人保证将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划入企业债券登记机构或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第十六条 风险与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地考虑下列各风险因素:
一、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企业债券属于利率敏感性投资品种,其相对投资价值将随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动。由于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期限较长,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使投资者面临收益的不确定性。
2、偿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果由于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偿付。
3、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期债券上市事宜需要在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按照预期上市交易,也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在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时出现困难。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经济周期的风险
经济周期的变化会直接导致运力需求变化,从而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及收费总量的变化,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将造成一定的影响。
2、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竞争的风险
在发行人目前的高速公路运营区域范围内,铁路、航空和其他公路等交通运输方式均构成对发行人业务的竞争。特别是铁路网络的改善,可能会分散发行人的客运和货运业务来源,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3、政策性风险
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车辆通行费收入,目前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人在决定收费标准方面的自主权很小,无法预计收费标准调整的时间和幅度。因此,如果收费标准未能随经营成本的上升及时上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三)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
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高速公路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管理。根据高速公路行业的特点,在高速公路建设前期的征地费用、建设期间的筑路成本、工程质量的优劣均会直接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状况。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定期对路面的日常养护会影响公路的正常通行和交通流量;某些不可预见因素也会不同程度地造成高速公路暂时无法正常通行或对高速公路设施造成破坏。上述因素均有可能导致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相应风险的对策
(一)与债券相关的风险对策
1、利率风险的对策
在设计本期债券的发行方案时,发行人考虑了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存在的利率风险,通过合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能够保证投资人获得相对合理的长期投资收益。
2、偿付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将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创造效益,为本期债券按时足额偿付提供资金保证。
发行人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预期其自身未来现金流可以满足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要求。
中国农业银行授权其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障了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
3、流动性风险的对策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在一个月内向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债券上市申请,力争本期债券早日获准上市流通。同时,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的活跃程度也将增强,本期债券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降低。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对策
1、经济周期风险的对策
公路行业对经济周期的敏感性较低。发行人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内高速公路的开发,形成具有战略意义的公路网络,降低由于经济周期波动导致部分路段车流量减少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
2、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竞争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将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逐渐完善高速公路网络、公路设施和其他配套服务,创造“畅、洁、绿、美”的行车环境,不断提高高速公路的竞争能力。
3、政策性风险的对策
针对可能出现的政策性风险,公司将进一步跟踪政府的政策取向,加强对国家产业结构、金融政策及财政政策的深入研究,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降低国家政策变动所造成的影响。同时,发行人将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可控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三)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对策
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风险的对策
针对高速公路的建设风险,发行人将加强成本管理,减少开支,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费用超支、工程延期、施工缺陷等风险,保证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针对高速公路的营运风险,发行人将合理安排高速公路的维修及养护工作,保证公路日常维修及中修、大修的顺利进行,保证路面情况的良好及畅通无阻;同时,发行人将建立对不可预见因素的预警机制,提高对紧急事件的快速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
一、评级观点
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主要评级观点如下:
(一)交通基础建设行业属国民经济重要基础行业之一,“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加大设施建设投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二)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高路)主营业务突出,规模优势及区域性垄断优势明显。
(三)公司具有多年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经验,核心竞争能力较强。
(四)公司资产结构较合理,近几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快速增长,有稳定的现金流,未来盈利前景良好。
(五)本期债券由中国农业银行提供担保,这对提升本期债券的信用状况具有实质性作用。
(六)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债务负担重,未来几年,公司投资规模较大,资金需求量大。
(七)高速公路收费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有关要求,联合资信将在本期债券发行后第12个月发布及于每年公司年报公布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定期跟踪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内蒙高路应按联合资信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内蒙高路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联合资信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资信将密切关注内蒙高路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本期债券的相关信息,如发现内蒙高路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其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联合资信将落实有关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据以确认或调整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
如内蒙高路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资料及情况,联合资信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内蒙高路提供相关资料。
在跟踪评级过程中,如本期债券信用等级发生变化调整时,联合资信将在本公司网站予以公布,同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报送内蒙高路、主管部门、交易机构等。
第十八条 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发行律师。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
一、发行人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需授权、批准之必要程序,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本期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之主体资格;
三、本期债券为公司债券,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本期公司债券,已满足《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必备之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发行人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盈利,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法》的规定;
五、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期债券的担保人具备作为本期债券的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其担保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人为本期公司债券提供担保合法有效;
七、主承销商具备担任本期债券主承销商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对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本期债券的承销和发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申报材料是完备的,在所有重大方面的披露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期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和各项条件。
第十九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投资者承担。
二、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第二十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期债券公开发行的批文
2、《2007年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2007年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4、发行人2006年度、2005年度、200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中国农业银行2006年度、2005年度、2004年度经审阅的财务报告及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06年度、2005年度、2004年度财务报表
6、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7、中国农业银行授权其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担保函
8、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发行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查询地址:
1、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哲里木路9号
联系人:包太平
联系电话:0471-2305633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人:申文波、李禄
联系电话:010-66568412、66568460
投资者可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www.sdpc.gov.cn)、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