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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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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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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7年09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9版)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代理投票权的政策和程序

      代理投票应遵循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公司制订了代理投票指引。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小组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拟定。

      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前20名股票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关投票建议,交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最终投票决策。通常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不参与有锁定期要求和支付较高费用的投票事项

      (十三)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交易券商选择、评价、交易量分配以及交易佣金返还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将重点根据研究服务、交易服务、销售服务、投资策略服务、市场及后台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券商。

      上述管理制度对不同评价指标设置了评价权重,相关人员依据管理制度对交易券商研究报告的质量、研究覆盖宽度和深度、交易效率和效果、最佳交易执行等其他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本基金将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评价报告每年进行一次,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与经纪商签订的协议,按照市场惯例确定佣金费率。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佣金是基金持有人的财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尽可能减降交易成本,执行最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交易。本基金佣金的分配情况将依法定期进行披露。

      软佣金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方可接受。

      (1)经纪人提供最好的交易执行;

      (2)本公司对服务满意,并且相关服务不会导致对客户利益造成损害;

      (3)充分的披露。

      任何软佣金安排必须事先获得公司风险委员会的批准。所有的软佣金纪录将保留在基金核算部门,保存时间为20年。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成都设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和QDII资格。2005年公司引入新股东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成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机构设置情况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22个部门,分别是: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机构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投资流程及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法律部、产品管理部、国际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机构客户部、保险及社保业务部、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运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业务发展部,个人财富管理部。

      截止2007年6月30日,公司员工260人,其中151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占58%。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管理资产情况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基金泰和、基金丰和、嘉实成长收益基金、嘉实增长基金、嘉实稳健基金、嘉实债券基金、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基金、嘉实浦安保本基金、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嘉实300指数基金、嘉实超短债基金、嘉实主题精选基金、嘉实策略增长基金。其中嘉实增长基金、嘉实稳健基金、嘉实债券基金3只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07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总资产已超过1500亿元,其中公募基金总资产为1118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王忠民先生,董事长。大学专科。曾任北京矿务局财务处会计,煤炭部财务司会计、副处长,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财务局处长,煤炭部财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年3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少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2年至1995年任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1996年至今在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现任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1987年7月至1990年9月在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任助理工程师。1992年12月至1993年6月在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任经济师。1993年7月至1994年8月在北京商品交易所任信息处长。1994年8月至1995年5月在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任总裁、法定代表人。1995年5月至1997年5月在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上海营业部总经理。1998年6月至1998年9月在北京证券有限公司任基金部总经理助理、阜成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1998年9月至2000年10月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2000年10月至今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990年至今,担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担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担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杨启典先生,董事。1988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业。1992年至今,担任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douard Fernen Peter先生,董事,瑞士籍,美国 Carlton大学行政管理学士。曾任UBS董事总经理,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1982年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现为教授,1994年至今任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98年至2000年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授课教师,1999年至2000年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暂行规定(草案)》起草小组成员,2000年至今历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骆小元女士,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会专业。1995年至2000年,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2000年至今,就职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协会注册中心,担任中心主任。

      朱成刚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8年7月至2002年1月,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法律事务部;2002年1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部。

      苗菁先生,监事,大学本科。1995年7月起任职于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Lindsay Wright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士),曾任德意志银行(新西兰)(前身为新西兰信托银行)COO、董事总经理,德意志银行亚太资本合伙公司COO、董事总经理,德意志信托银行亚太区COO、德意志资产管理集团COO及董事总经理,德意志资产管理集团亚太区COO。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及中东区业务发展主管。

      窦玉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1994年6月至1995年6月在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金融小组工作。1995年6月至2000年2月任职于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2000年2月至2000年10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00年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李道滨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8年7月至1990年9月任职于厦门华侨博物馆。1993年7月至1998年9月任职于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就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公司督察长。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2、基金经理

      李凯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居民。2007年4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4年5月至2007年4月,德意志银行,高级基金经理,研究总监;2001年6月至2004年4月,齐夫兄弟投资公司(Ziff Brothers Investments)策略师,高级助理;2000年6月至2001年5月,德累斯顿投资银行(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顾问;1999年5月1999年9月,瑞银普惠(UBS PaineWebber),顾问。1996-2001年,纽约大学商学院,金融学博士;1994-1996年,纽约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硕士;1990-1994年,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学士学位。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窦玉明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戴京焦女士,资深基金经理邵健先生、刘夫先生和刘熹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分配风险管理资本、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专设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作业流程中的前后监督复核关系尽量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交易、基金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职能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与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审阅公司内部稽核部门与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控制公司运做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公司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平行,并由不同的人员构成。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控制活动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但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技术、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岗位职责说明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全公司形成了一线岗位自查、岗位和部门间相互监督、监察稽核部独立检查、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听取汇报并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内部控制活动流程,基本上保证了公司运做和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内部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名称: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DWS Finanz-Service GMBH)

      注册地址:德国法兰克福

      办公地址:德国法兰克福

      法定代表人:Stephan Bruch

      成立时间:1992年2月11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931亿欧元

      主要联系人:Michael Koch

      联系电话:+49-(069)-71909-1097

      传真:+49-(069)-71909-4552

      电子邮箱:Michael-B.Koch@db.com

      主要负责人员:Alexander Branik,教育背景:毕业于德国慕尼黑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从业经历: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德国)中国基金基金经理,新兴市场基金组合基金经理,2004年10月加入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新兴市场投资团队。加入该公司之前曾在MEAG资产管理公司担任5年亚洲资产组合经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完成Bayerische landesbank 的银行管理培训项目。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9月24日《关于同意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61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自2007年10月9日起至2007年10月19日止。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自2007 年10月9日到2007年10月19日,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机构进行募集。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嘉实海外中国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2007年10月9日到2007年10月19日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认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4、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1.2%,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50)/1.00 = 98,864.23份

      7、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开放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已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或/及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者除外);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超过1.5%,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8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但仅限于同币种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具体转换原则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基金的融资

      为了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可以借入现金。此外,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进行融资。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美元基金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美元等外币账户,以及在境外开立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衍生工具: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涉及到新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彭博(Bloomberg)提供的新元与美元之间的汇率套算。

      如上述开放日无外汇市场交易价格者,取最近交易日的相应汇率。

      (5)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股票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25%;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披露。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T日)计算并在T+2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2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