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季报须披露前9月基本每股收益(上接封一)
2007年09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三季报须披露前9月基本每股收益
(上接封一)
对于中小板公司,深交所还要求,公司预计2007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负或者业绩大幅变动,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7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在2007年10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此外,中小板公司还应根据深交所有关信息披露备忘录的要求在季报中对2007年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并说明2007年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作为比较基数的上一年度净利润可以不按照第7号规范问答的规定进行调整。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对三季报的披露要求主要变动是在财务指标中增加披露2007年1至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该指标在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中有要求,但只在半年报和年报的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容易被忽略。在今年一季报披露时,某公司因债务重组导致基本每股收益排名第一,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实则不多。此次要求在主要财务数据部分对该指标进行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每股收益中存在的非经常性损益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