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财经要闻
  • 4:观点·评论
  • 5:环球财讯
  • 6:时事·国内
  • 7:时事·海外
  • 8:时事·天下
  • A1:市 场
  • A2:股市
  • A3:基金
  • A4:金融
  • A5:金融·机构
  • A6:货币·债券
  • A7:信息披露
  • A8:期货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公司
  • B7:特别报道
  • B8:上证商学院
  • C1:理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股金在线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高手博客
  • C8:专栏
  • C9:地产投资
  • C10:地产投资·理财
  • C11:地产投资·鉴房
  • C12:地产投资·数据库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信息大全
  • D5:信息披露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D25:信息披露
  • D26:信息披露
  • D27:信息披露
  • D28:信息披露
  • D29:信息披露
  • D30:信息披露
  • D31:信息披露
  • D32:信息披露
  • D33:信息披露
  • D34:信息披露
  • D35:信息披露
  • D36:信息披露
  • D37:信息披露
  • D38:信息披露
  • D39:信息披露
  • D40:信息披露
  • D41:信息披露
  • D42:信息披露
  • D43:信息披露
  • D44:信息披露
  • D45:信息披露
  • D46:信息披露
  • D47:信息披露
  • D48:信息披露
  • D49:信息披露
  • D50:信息披露
  • D51:信息披露
  • D52:信息披露
  •  
      2007 年 9 月 28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6版:时事·国内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6版:时事·国内
    2010年高技术产业占GDP比重将超10%
    国土部通报16起土地违法案件
    国家发改委严控政府调价节奏力度
    “价格调控有助缓解公众涨价预期”
    三季报须披露前9月基本每股收益(上接封一)
    我国前8月税收或超33400亿
    加快改革 浦东推进股权出资试点
    世博会高级赞助商首选两民企
    央企知识产权工作将纳入考核
    我国正处于 工业化中期阶段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三季报须披露前9月基本每股收益(上接封一)
    2007年09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三季报须披露前9月基本每股收益

      (上接封一)

      对于中小板公司,深交所还要求,公司预计2007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负或者业绩大幅变动,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7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在2007年10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此外,中小板公司还应根据深交所有关信息披露备忘录的要求在季报中对2007年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并说明2007年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作为比较基数的上一年度净利润可以不按照第7号规范问答的规定进行调整。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对三季报的披露要求主要变动是在财务指标中增加披露2007年1至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该指标在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中有要求,但只在半年报和年报的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容易被忽略。在今年一季报披露时,某公司因债务重组导致基本每股收益排名第一,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实则不多。此次要求在主要财务数据部分对该指标进行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每股收益中存在的非经常性损益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