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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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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季报须披露前9月基本每股收益
    2007年09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王璐 黄金滔

      

      2007年上市公司三季度报告下月登场,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通知对披露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要求,在2007年9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10月31日前完成三季报的披露工作。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中小企业板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

      与以往不同,本次三季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2007年年初至报告期末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即2007年1至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该指标的计算方法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对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 证交所要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已履行完毕的,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则无须再进行说明。

      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沪市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100家上市公司披露三季报,深市主板每日原则上最多安排50 家。

      上证所还规定,在2006年报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中具体说明2007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若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并在本次季报中披露。

      与此同时,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在本次季度报告正文中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企业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情况。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期初资产负债表、上年年初至可比报告期末以及上年可比同期利润表,并增加披露2007年年初至报告期末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深市主板公司应按照有关指引,披露公司证券投资及收益等情况,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企业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情况,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以及披露公司报告期内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等情况。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中小板公司也要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其收益情况。

      (下转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