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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银监会联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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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银监会联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新政
    2007年09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对已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1.1倍

      ■对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空置三年以上的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商业用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利率1.1倍

      ⊙本报记者 苗燕

      

      为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稳定住房价格,央行和银监会昨夜联手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房贷首付比例提高至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央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并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但《通知》明确表示,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通知》重申,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通知》解释说,“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商业银行将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予以查询确认。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房地产市场上存在的囤积土地、囤积房源,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不合理问题,因而在重申原有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的同时,重点调整和细化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管理政策。

      对于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通知》也作严格规定。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下转封二)

      央行银监会答记者问见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