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上述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部分
计价方法: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方法:
(1)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定期计算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偏离达0.25%时,基金管理人上报证监会;偏离达到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计价。
前述修改,不涉及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上述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不变。
二、托管协议修改的部分
(一)基金资产计价
1.计价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等有价证券。
2.计价方法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3)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5)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定期计算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偏离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上报证监会;偏离达到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如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计价
3. 计价程序
基金的日常计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 暂停公告基金收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5. 基金收益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收益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上报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基金收益计算错误,从而给基金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承担赔偿;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利得的权利。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上述计价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计价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