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9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第A24版、《上海证券报》第D23版公告会议通知,于2007年9月27日9时在“平高宾馆”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韩海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198,757,470股,占平高电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5,173,697股的54.43 %。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赞成198,757,47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总股数的100%;
同意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可发行融资券最高余额范围内,在中国境内一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短期融资券,期限为365天,所募资金主要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和置换金融机构部分贷款。授权管理层根据市场及公司需要决定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发行期限、发行方式、利率等,并授权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并加以实施。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198,757,47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总股数的100%;
同意公司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半牧先生出席见证,并出具了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2、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特此公告。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