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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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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修改旗下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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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修改旗下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07年09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07]26号《关于基金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要求, 经征求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并取得其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且已将相关修改内容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基金估值方法及个别会计政策方面的变更不会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关内容也作了相应修改。

      本次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公告仅对有关原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其最终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lionfund.com.cn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 )垂询。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一:对《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一、原《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二、估值日”规定: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现修改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原《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三、估值方法”规定: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原《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四、估值对象”规定: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四、原《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六、估值错误的处理”第一款最后一句规定: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原《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六、估值错误的处理”“3、错误处理程序”中第(5)点规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原《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八、特殊情形的处理”第一款规定: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所述之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所述之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附二:对《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一、原《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计价”“二、计价日”规定: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二、原《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计价”“三、计价方法”规定: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计价。

      5、如有新增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计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原《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计价”“六、计价错误的处理”第一款最后一句规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原《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计价”“六、计价错误的处理”“3、差错处理程序”第(5)点规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原《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计价”“八、特殊情形的处理”第一款规定:

      “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3、4项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处理。”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2、3项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处理。”

      附三:对《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一、原《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二、估值日”规定: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原《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三、估值方法”规定: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原《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四、估值对象”规定: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四、原《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第一款中规定: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原《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3、差错处理程序”第(5)点规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原《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八、特殊情形的处理”第一款规定: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附四:对《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一、原《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二、估值日”规定: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原《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三、估值方法”规定: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原《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四、估值对象”规定: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原《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第一款中规定: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原《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3、差错处理程序”第(5)点规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原《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八、特殊情形的处理”第一款规定: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