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9月27日上午在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65,300,605股(其中有限售流通股64,623,351股,无限售流通股677,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22%。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涂传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关于与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订立2008年度铁矿采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5,155,897股赞成,占出席大会该议案具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0股反对,3,700股弃权, 占出席大会该议案具有表决权股份的0.02%。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因其涉及关联关系,按规定回避表决。
2、关于转让所持有广东明珠阀门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5,300,605股赞成,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关于结余募集资金转入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5,300,605股赞成,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5,300,605股赞成,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根据公司法律顾问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罗浩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意见》和《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次大会的审议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